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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投資控股身份的租稅差異

資料更新時間:2011/09/16

赴大陸投資的身份選擇:1、赴大陸投資一定要經過第三地?
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
   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
   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
   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為何赴大陸投資要經過第三地?1、《第二十四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
   ,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
   應納稅額中扣抵。
2、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
   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
   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控股身份租稅差異

控股身份租稅差異

使用不同境外註冊地所得之差異:1、境外公司註冊地之選擇,可考慮與中國有雙邊租稅優惠的地區!譬如:香港。
  *中國與香港的租稅協定中,對於利息、股利、權利金的課稅,若香港公司持
    有大陸公司股權超過25%,則取得大陸的股息稅率為5%,其他情形稅率為
    10%;至於利息的稅率則定為7%,權利金的稅率也訂為7%。
  *依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避免偷漏稅的安排!

挑對註冊地!1、註冊在香港、塞席爾、摩里西斯、汶萊…就能享受租稅優惠嗎?
2、成立在租稅協定國就能享有租稅優惠?

如何申請稅收協定待遇?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
  *《第三條》 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或
     備案手續。凡未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的,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第七條》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
     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受益所有人

稅收協定中,居民和國民之區別:
  *居民的涵義:一般只有屬於締約國對方的稅收
    居民才能享受雙邊稅收協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