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yman開曼
地理位置及背景介紹:開曼群島由加勒比海古巴南部三個島嶼所組成,隸屬於英國領地。其中,金融服務和旅游業乃是開曼群島的兩大經濟支柱,加上開曼群島一直即為注重促進境外金融服務業的持續發展,故於世界金融形象上極佳。目前,已有588家世界知名銀行於開曼設立分行,僅次於香港、倫敦、紐約、東京,為世界第五大金融中心,提供國際金融服務。直至2001年為止,共計吸收了來自世界各地約4億1仟5百萬美金的存款。另外開曼亦是全球歐幣交易主要市場之一,本地貨幣開曼元兌美金1.2元的固定匯率。所有國際主要會計師事務、律師事務所於在此地開設辦事處,且開曼群島亦擁有自身的證券交易所,金融交易相當發達。通訊與交通建設均相當完備,具備定期航班,每天飛往邁阿密,飛行航程約一小時。2001年起,開曼群島採用新的盡職審查法令,該規定列示境外公司發起人必須揭露所有員工、股東、受益人,以及授權簽署人的相關資料,其中董事名冊、高級職員名冊,股東名冊需強制歸檔於政府,但依據開曼《機密關係保存條例》,這些機密資料,僅會安全存放於政府當局備查,洩漏上述機密資料、或故意與試圖獲取於開曼群島所設立之境外公司的相關機密資料,均屬犯罪行為,並不提供公眾查詢。
政治體系:開曼群島為英國殖民地,由英女皇委任總督總領行政會主持國會。
稅制規定:開曼的法律體系是參照英國普通法體系設立。開曼群島公司共分兩類:豁免公司( Exempted)和非本地公司(Non-Resident)。非本地公司規費較低廉,但必須呈交詳細的週年報表,因此在亞洲不受歡迎。開曼群島在1978年獲得一個皇家法令,法令規定永遠豁免開曼群島的繳稅義務,目前這個法令繼續有效。因此,開曼群島完全沒有稅收,無論是對個人、公司還是信託行業都不征任何稅。所以開曼群島被稱為一個真正的稅務避風港。
設立優點:- 開曼群島個人、公司還是信託行業都不征任何稅。
- 沒有附加條例限制貿易發展。
- 沒有外匯管制,募集資金容易。
- 保密性良好。
- 政治穩定。
- 沒有對國外利潤徵稅。
- 允許不記名股票。
- 不須委聘當地秘書、董事。
- 股東年會:公司不須舉行股東年會。
- 公司董事/股東會議:可透過委託代表出席方式(PROXY)來完成且可以在島內或島外任何地方行。
- 不須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 公司可隨時申請變更公司董事及股東及主要幹部成員。
- 在世界各地均可開立銀行帳戶、設立信託、開立信用狀、押匯等。
- 註冊授權資本:通常為US$ 50,000。
- 公司名稱:必須為中文,公司名稱結尾可使用LIMITED、CORPORATION、INCORPORATED或它們的縮寫,如:LTD、CORP,公司名稱不能以"信託公司"或"銀行"或其他被認為意思相似的詞結尾,除非這些公司在開曼獲得相應執照。
- 董事:最少1名董事,擁有任何國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時擔任董事。全權由董事負責公司日常業務運作與文件簽署;透過董事簽署完畢的會議記錄,可隨時變更董事/股東,股份轉讓,公司名稱變更及增加資本額等。
- 股東:最少1名股東,擁有任何國籍和具任何居所地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同時擔任董事和股東。
- 董事資料:必須向公司註冊處披露,但這些資料不會被公開作公眾查冊。董事/股東之會議可於世界各地舉行,並且可委託代表或使用任何通訊方式開會(如電話,電報,傳真..)。董事亦可經決議案的授權,在世界各地開銀行戶頭,來進行金融投資,而不必親自去當地辦理。由董事決定將公司各項記錄如:公司帳薄記錄及股東/董事名冊,保留在任何地方。除了董事本人之外,其他人必須經董事同意才可調閱,將保障公司的隱密性。如股東/董事因任何原因,無法再行使其權力,將可由遺產繼承人,監護人或受託人向公司董事提出證明後,合法擁有該股東/董事的身份。股票以美元發行,且股數分配必需經董事簽署同意後始為生效。
- 股東資料:只須存檔於註冊代理人。
- 周年申報表:每年必須提交周年申報表。
- 帳目和審計:不須呈上周年財務報告。
- 註冊代理及辦事處:所有開曼的公司都要委任一個註冊代理人。
- 稅務要求:不須申報或繳納任何稅項,除了年度牌照費,且當地政府對外匯資金之進出,沒有管制。
- 股票:僅可選擇記名股票。股票以美元發行。
- 於開曼設立之境外公司禁止下述行為之進行:不可在當地從事任何投資及交易;從事信託,銀行,保險或其他仲介業務需經特許核准;不可使用與已存在公司相似或相同的名稱;公司名稱不得使用特許字眼,如; 信託、銀行、證券、保全、基金、期貨、協會、商會、基金會、合作、公共、基金管理、投資基金、資產管理...等;公司名稱不能使用觸犯公共利益、政府與官方聯想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