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經濟部投審會
- Q7:符合哪些條件可申請減輕?
- Q6:赴大陸投資未經申報核准裁罰基準
- Q5:投資轉讓申報
- Q4:赴大陸地區投資,出資種類有哪些?
- Q3:何種情況下要申報?透過第三地公司赴大陸投資也要申報嗎?
- Q2:應何時進行申報?
- Q1: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
Q1.赴大陸投資金額上限
投資人對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不得超過下列投資金額或比例上限。但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企業或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不在此限:
一、 個人:每年五百萬美元。
二、 中小企業:新臺幣八千萬元,或淨值或合併淨值之百分之六十,其較高者。
Q2.應何時進行申報
一、 申報案件: 投資人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並應於投資實行後六個月內,備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亦即,若赴大陸投資的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可以在資金投入後的六個月內,再行申報即可。 若投資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含)以上者,需先申請投資核准(一年有效)投資實行後,再行申報。
二、 簡易審查案件:
(一)、 簡易審查案件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 五千萬美元以下。
2. 逾五千萬美元,但非屬第三款專案審查案件。
Q3.何種情況下要申報?透過第三地公司赴大陸投資也要申報嗎?
二、 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
三、 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四、 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並對該
公司之經營具有支配影響力,而該公司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亦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Q4.赴大陸地區投資,出資種類有哪些?
一、 現金。
二、 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 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 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或著作財產權。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Q5:投資轉讓申報
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四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Q6:赴大陸投資未經申報核准裁罰基準
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者,除依第五點至第六點規定酌量減輕或加重者外,處分之罰鍰金額按其投
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依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加總後定之:
(一)、 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以新臺幣五萬元計之。
(二)、 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未超過新臺幣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
之百分之○‧一計之。
(三)、 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
值之百分之○‧五計之。
(四)、 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一計之。
Q7:符合哪些條件可申請減輕?
算之罰鍰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但裁罰金額不得低於依第三點或前點計算罰鍰金額之五分之一:
(一)、 處分相對人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他案件均依規定辦理,本案因過失未申報或申請許可,
情節輕微。
(二)、 同一大陸地區投資事業之投資案件業經主管機關受理申報或許可,其增資(不包括盈餘或資本公積轉
增資)未申請許可。
(三)、 對於主管機關未發覺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實,主動陳報並同意接受處分。
(四)、 於主管機關調查違法事實期間,充分配合。
(五)、 初次違法。
(六)、 其他情狀可憫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