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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開戶即可規避 所得稅法第43條之4 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3/03/18

坊間有此一說;境外公司在香港開戶既可代表實際管理處所在香港?!

也就是說,當稅務機關稽查到境外公司A匯入資金給某甲,稽徵機關以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要求對某甲以〝境內所得〞課稅並罰金時,某甲可以主張;我的帳戶開在香港,所以實際管理處所不在台灣!

真的是這樣嗎?

請參照以下;財政部在此次修法時,針對實際管理處所附註的說明:

依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西元二○一○年版稅約範本第四條居住者註釋第二十四項,於第二項前段規定實際管理處所,指營利事業實際作成其整體營業所必須之主要管理及商業決策之處所;復依同項說明,實際管理處所應依相關事實及情況認定;

又依聯合國(UN)西元二○○一年版稅約範本第四條居住者註釋第十項;
①實際管理處所可衡酌公司實際管理及控制地點、
②公司重要管理政策最高決策地點、經濟及功能觀點之公司最主要管理地點、
③最重要之會計帳冊保存地點及其他因素綜合認定之。

您可參考手邊有的境外公司章程,章程內關於:股東、董事會召開、董事選派、日常營運、帳冊保管等章節。各註冊地區均有類似的要求,而以上這些,才是評定實際管理處所的重要依據。

若主張實際管理處所在香港…請注意!需在香港申報利得稅。摘錄自香港稅務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