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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報載 反避稅條款 台商抱著OBU資金大逃亡 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3/07/10

1、央行發聲明稿澄清;

新聞發布第138號(本(9)日某報報導「台商抱著OBU資金大逃亡」,查與事實不符,特澄清說明如下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2年7月9日發布

(102)新聞發布第138號

本(9)日某報報導「台商抱著OBU資金大逃亡」,查與事實不符,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102年5月底,全體OBU資產總額為1,480.04億美元,與去年同期比較,減少114.92億美元,惟與上月比較,僅減少3.24億美元。

二、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銀行自102會計年度開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表,本行因此修訂OBU申報報表內容,致全體OBU 102年1月底之資產總額,較101年12月底大幅減少275.24億美元,至1,433.82億美元,嗣後即緩步增加至102年5月底之1,480.04億美元,並未出現報導所稱資金流失之情況。

三、全體OBU收受存款餘額呈穩定成長趨勢,自101年5月底之399.35億美元,增加至102年5月之467.20億美元,非如報導所述「台商存放OBU存款出現提前逃亡的撤資現象」。

2、跑出去的錢,終究會回來;

如之前我所述,所得稅法43條之3,受影響的是以〝企業〞成立境外公司者、43條之4 若經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之紙上公司,不論其帳戶開立在香港或新加坡,同樣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以,把資金移出OBU,終究於事無補。

3、來看99年海外所得課稅實施前、後OBU資產總額的變化情形;OBU資產有因為海外所得課稅而移出嗎?

新聞發布第001號(98年11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概況)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1月4日發布 (99)新聞發布第001號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概況

98年11月底已開業營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共有63家,其中本國銀行36家,外商銀行27家。全體OBU11月底資產總額為966.12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增加7.08億美元或0.74%。

新聞發布第049號(99年1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概況)
中央銀行新聞稿 99年3月10日發布 (99)新聞發布第049號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概況

99年1月底已開業營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共有63家,其中本國銀行36家,外商銀行27家。全體OBU1月底資產總額為1,020.00億美元,較去年同期增加72.11億美元或7.61%。

4、搬錢!不是租稅規劃;

每每有新的稅務議題,似乎國人唯一的因應方式就是搬錢!實在令人不解。

據報載,兩岸即將簽訂租稅協議,未來,難道台港、台新間不能在以〝反洗錢〞為前提下簽訂雙邊稅務資訊交換協議嗎?那時又該如何因應?


 

反避稅條款 台商抱著OBU資金大逃亡

【聯合晚報╱記者陳雲上/台北報導】2013.07.09 03:13 pm

號稱「台灣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修正案,日前雖遭立委賴士葆攔阻退回財政部重新審議,但「反避稅條款」的魔咒已在台商圈中蔓延擴大! 據中央銀行最新統計發現,今年5月全體金融機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資產總額驟降至1480.04億美元,不僅跌破1500億美元大關,更較去年同期大幅減少了114.92億美元,意謂著「反避稅條款」還沒過關,寒蟬效應已造成台商存放OBU的存款出現提前逃亡的撤資現象,值得有關當局正視問題的嚴重性。

國內銀行外匯主管指出,受到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原計畫104年推動實施的影響,近來台商存放在銀行OBU的存款出現明顯流失的情形。央行統計也發現,光是5月份銀行業的OBU資產總額就流失了114.92億美元,相當約3500億元台幣資金已經「悄悄流失了」。

先前有業者猜測可能是和美國財政部要向海外美國人查稅的「肥咖」條款有關。不過,銀行深入了解後發現,OBU真正的大宗客戶都是來自境外的公司、享有免稅優惠,這些都屬於企業資金,真正造成OBU資金大撤資的主因,其實並非美國「肥咖」條款,而是號稱「台灣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43條之3、4修正案帶來的後遺症。

銀行人士指出,按所得稅法43條之4修正案的規定,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若位在台灣,即需按台灣法令課稅,也就是比照本國公司課17%的營所稅,另外分配盈餘給股東股利時,以往因其為海外公司匯往海外股東稅賦為0%,未來海外股東採就源課繳20%、本地股東股息就源課繳23%,換算下來,稅賦將大幅激增至約40%,引發這些境外申設公司近期忙著自銀行OBU撤資,提前逃往香港、新加坡的免稅天堂。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表示,所得稅法43條之3、4 條修正案,確實會對台灣上市櫃公司的IPO,帶來重大衝擊。光就稅賦成本考量,將逼著現今來台、或未來想來台掛牌上市的F類股的海外回台上市公司「跑光光」。立委賴士葆在最後關卡前退回「所得稅法修正案」,但其效應已經產生,就已造成銀行OBU資產流失上百億美元。

閱報秘書》反避稅條款
所謂的「反避稅條款」即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修正案,是財政部針對國內許多海外回台上市公司,如宸鴻等F股的境外公司,其未分配盈餘,都以境外公司遞延海外收益課稅模式避稅,為了爭取應有的稅收,所特別設計的所得稅法修正案。

【2013/07/09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