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在臺灣已經發展近三十年,甚至大多數中小企業都擁有不止一家境外公司
但在坊間,仍然常聽到有關境外公司一些奇怪的說法,若想釐清是非,可以用下面的圖示來研判問題何在;
公司註冊處與註冊代理人的區別,最常遇到的就是:GoodStanding 由註冊地公司註冊處開立、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則由Agent(註冊代理人) 出具;
這是因為股東、董事的資料(開曼除外)由Agent負責歸檔。
所以;
1、客戶常說:我上次成立過薩摩亞,薩摩亞政府已經有我的資料了,這次成立塞席爾吧?!如果擔心成立太多境外公司被發現,真正該換的是秘書公司,而不是註冊地;
2、銀行要求境外公司提供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常會問,這家Agent 有沒有在註冊地政府登記?!試問?沒登記的Agent 怎麼出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3、除了常見的申請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之外,當牽涉到境外公司其他的法律程序(增資、減資、修訂公司章程、發行特別股、技術股、清算…)各種千奇百怪
的說法、作法紛紛出現;光以境外公司增資,曾遇過辦理一個半月才完成的;實際五個工作天即可做完;
問題發生在註冊地政府或Agent的機率不大,多數的問題其實都發生在秘書公司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