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耶誕大禮?!
以往有意在OBU帳戶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必須稍微〝整理〞成「專業客戶」;所以我認為此次開放幅度不大。
當然,金管會放寬採負面表列方式辦理未涉及新臺幣之新種外匯業務,對銀行來說當然是一件好事。
另外,常有客戶問:OBU業務不是政府允許免稅的嗎?為何又要查稅?
請注意新聞稿所寫:〝非居住民〞。
財政部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之居住者認定: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上述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關法人的居住者認定,則有待所得稅法43條之4修正案通過補足。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鬆綁措施
金管會為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業規劃以「虛擬概念、法規鬆綁、全區開放、人財兩留」之策略,發展我國財富與資產管理業務。金管會經洽商中央銀行後,進一步鬆綁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客戶門檻限制及投資商品範圍,並放寬OBU得以負面表列方式辦理未涉及新臺幣之新種外匯業務:
一、 鬆綁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門檻限制及投資商品範圍
(一) 現行OBU對非居住民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有須按客戶資產金額區分為「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之規定;未來OBU辦理本項業務,將不再區分客戶門檻,而責由銀行本於內部控制與風險控管,自行訂定接受客戶之標準、洗錢防制、認識客戶與商品適合度分析之程序及其可規劃或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之範圍等作業規範,以回歸既有之市場慣例及風險管理制度。
(二) 針對屬自然人之境外一般客戶部分,目前銀行公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對銀行所得提供之商品種類仍訂有相關限制;本次鬆綁後,OBU對該等客戶提供各項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如連結跨資產類別之結構型商品、以黃金或其他貴金屬作為本金之結構型商品、或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其他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之境外基金之結構型商品,除複雜之信用類衍生性商品外均不受限,將可鼓勵銀行業者創新設計金融商品,深化我國市場金融工具種類。
二、 放寬OBU得以負面表列方式辦理未涉及新臺幣之新種外匯業務:本會前為鼓勵OBU發展新種外匯業務,雖於94年間發布負面表列規定,惟仍需由本會主動發函,銀行始得適用。本次鬆綁後,未來財務及業務符合一定條件之銀行,其OBU得於開辦新種外匯業務後,檢具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等措施除有利降低金融業者之作業成本,與加速其提供境外客戶金融服務外,亦可鼓勵銀行積極強化其經營體質,健全金融市場,進而提升金融產業之競爭力。
金管會後續將就OBU對非居住民辦理未涉及新臺幣之信託業務儘速完成法規鬆綁,屆時OBU運用受託財產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其投資範圍及種類將不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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