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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經濟實體法細則修訂
資料更新時間:2020/03/17
- 以下資料由BVI 註冊代理人NewHaven所提供,主要講述2020年2月10日BVI修訂《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規則》修訂重點,整理補充說明如下:
- 藉此提供另個觀點,多數情況下均希望該BVI公司能排除適用經濟實體法;或可思考,若某甲所成立之BVI A公司滿足BVI經濟實體要求(當地實體及管理營運),則表示即排除國內CFC法規規範。這出發點跟資產架構中擺放新加坡公司的構想類似。
- 針對您的BVI公司維詮可提供專業分類服務,判別是否受經濟實體法所規範。
如我們之前的更新中所述,英屬維爾京群島國際稅收局(ITA)於 2019 年 10 月 9 日發布了《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物質規則》,並於2020年2月10日對其進行了更新。
概括而言,這些更改主要涉及以下領域:
- 知識產權(IP):提供了一些示例[第5.31段],以幫助分析實體是否屬於此相關活動。還明確指出,屬於這一類別(被認為是“高風險”)的實體承擔著舉證責任,表明在開展知識產權業務的所有歷史時期內都沒有開展過任何核心創收活動。*此次修訂增加了一些範例在辨別實務操作中何者屬於擁有IP、哪些情況下不是。
- 純粹股權控股(Holding Company):已經澄清,屬於該相關活動的實體不能進行其他相關活動,這是合乎邏輯的。*如以往維詮所提供之觀點。
- 銀行、保險和基金:現在很明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獲得此類業務許可的實體將受《規則》及任何隨之而來的 ES 要求的約束。
- 外國稅收居民:聲稱是另一司法管轄區的稅收居民的實體將需要將其證據上載到 BOSS,與此有關的規則現在更為實用。*除了聲明外,需要上傳憑證,若您的BVI公司適用此條件可交由維詮處理。(BOSS是BVI管理平台)。
- 指導和管理(Direction and Management):強調要獲得足夠的實質,董事需要具有適當的資格,並且董事會整體上必須具有必要的知識和專業知識來製定戰略決策。這將導致董事會中的治理和部門細分專家可能增長,以確保達到治理標準–這是 Newhaven 擅長協助的領域。*這裡是指當您的BVI公司需在BVI當地符合實體規範時,除了需具備實體辦公室之外,該公司的日常運作需符合相關要件。
- 外包(Outsourcing):已經明確指出,當將任何活動外包時,需要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對外包進行監控[第7.22段]。*當您的BVI公司需在BVI當地符合實體規範時,可將部分功能外包,此處是針對外包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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