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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U沒有670萬免稅!

資料更新時間:2020/04/06

OBU沒有670萬免稅!

精確一點的說法:將OBU帳戶資金匯入國內個人DBU帳戶沒有670萬免稅額、也沒有100萬海外所得免稅額。可是坊間都是這麼說、甚至銀行也是這麼教…是的,這是一個常見的海外所得誤解。

如果將時間倒推回十年前,您還記得當年(98年)所謂因應99年最低稅賦制、海外所得課稅最主流的說法是什麼嗎?在當時網路不若現今普及、有資訊落差,當年台北市會計師最主流的講法是趕在98年底前先安排資金匯出做quota(扣打)以後境外資金回台就可以主張〝境外資金取回〞。還記得那時這樣的研討會場場爆滿,參加過最後一場時間是在98年12月31日下午,講者特別說要在三點半前結束,讓大家有時間把錢匯出…。奇怪嗎?當時並沒有600萬(670萬是之後因應物價水準調漲)免稅的說法。

有文有真相,來看看這篇99年12月的文章「境外所得逾百萬 明年稅難逃」文章中清楚提到三點:①是否有600萬免稅的前提是必須辦理所得稅申報,視「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所得額」孰高孰低而決定是否納稅;②境外所得「不小心」超過一百萬元的民眾記得報稅。請注意!這裡說的是所得〝實現〞而不是所得〝匯入〞;③稅捐單位要求銀行提供境外基金投資者名單…。文章中唯一找不到的是匯入600萬免稅。

再來看看另一篇99年6月的文章「有關海外所得查緝的新聞」國稅局如何追查海外所得?匯款記錄是第一首選。通篇文章中僅有文字沒有數字(看不到600萬免稅)。

還是半信半疑嗎?為什麼說OBU轉DBU沒有670萬免稅額呢?這是因為OBU所得不是海外所得。試問,您認為海外所得的〝海外〞如何定義?常見說法有二:

*海外是指外國公司,所以外國公司匯進來的錢就是海外所得。如是,若有機會能在外商公司(Apple、Google)上班應該都不用繳稅吧(670萬免稅);不算?麻煩向公司陳情一下,請公司也在OBU開個戶,這樣打給台籍員工的薪資都不用繳稅了,多好。

*海外所得是指海外帳戶,從海外帳戶收的錢就是海外所得。有個故事可做為代表:某光電廠總經理閒聊提到其個人所得稅很重、稅率40%。突發奇想,能不能成立一家境外公司,請公司將薪資打到境外公司帳戶,這樣就有670萬免稅額了。我說:我們這麼熟了,教你一招更省錢的方法,您到香港開個個人帳戶,請公司以後發薪資幫您結算外幣匯到香港、匯差與手續費您願意無條件吸收,連境外公司設立費都省了,這樣是不是賺更多?

如果海外收來的錢就是海外所得的話,國內貿易公司或出口廠商如果還繳稅未免太蠢。只要不貪心每年有670萬所得不繳稅多好。

不覺得670萬免稅與所得稅制說不通嗎?關於這點也曾聽過一個說法:這是政府給租稅優惠,這叫合法節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五月報稅一定要知道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若此說法為真,法律上存在這樣的不公平差異這麼多年也不修法?

稅法上的海外所得怎麼說。所得稅法第二條說「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反之,所謂的海外所得即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兩者以外的所得。

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第九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均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財政部另在98年9月頒佈認定原則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於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指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屬本業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包含銷 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獲取之營業利潤。」以OBU之操作,無論是三角貿易、收取佣金、投資理財均不脫前述兩點。另外,發現了嗎?條文中沒有提到〝外國公司〞、〝外國帳戶〞甚至這裡說的〝個人〞也不限於中華民國國民。

若真心認定OBU是海外所得,有670萬免稅額度。那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申報海外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所得額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您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應該將670萬是來自於OBU操作三角貿易、收取佣金或投資理財等相關交易文件檢附並於所得稅申報時填寫基本稅額申報表才對,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中華民國107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公布的查稅案例實證。來看看99年7月「透過OBU帳戶收海外佣金遭查稅」此案例中沒有明確寫出佣金數額,有提到每年約短漏報100餘萬元所得稅;挑選另外一則:單一年度匯入大陸地區薪資58萬餘元遭查稅(可佐證不是多年度、大金額才會被查)。另外,這篇文章中可以看看當時(99年)央行對外匯出入資料是否提供查稅所用的說法。

再者,近年洗錢防制法的落實對既往OBU轉國內DBU 670萬的作法應該也是一大約束,可參閱107年南區國稅局宣導洗錢防制法新聞稿(業管機關是法務部調查局透過個人帳戶規避營利事業稅捐可能構成洗錢罪」兩機關若互相支援更快會出事。

結語:以個人觀點,OBU操作與以往差異不大;對於境外註冊地新增規定或國內法規遵行可透過合宜的代辦業者協助瞭解,真正該修正的是個人心態,對未經查證的說法應該先確認是否真確,如果過去七年每年都匯回670萬怎麼辦?現在只能多拜拜祈求上天保佑或是在稽徵機關尚未查得之前自動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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