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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資產者想躲肥咖 逃不過國稅局補稅「追殺」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20/04/27
  1. 簡述以下案例緣由:甲君擁有台、美雙重國籍,為規避FATCA其名下所持有東南水泥公司股票轉讓給甲君個人所成立之投資公司持有,以達到稅賦規避及隱蔽FATCA申報之目的。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甲君透過投資公司規避個人股利股息所得要求課徵逃漏稅加計罰金,此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君透過投資公司乃〝租稅規避〞不是逃漏稅,因此在罰金計算有所不同。
  2. 若以透過OBU來台成立在台投資公司規劃,維詮觀點一直是〝海外事業〞資金投入經合法申請核准來台投資設立國內營利事業做為未來營業發展使用,而非透過外資子公司做資產持有身份轉換(左手轉右手);即無合理商業目的。
  3. 此案中最高行政法院對〝租稅規避〞與〝逃漏稅〞兩者的差異作了說明:

    「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7條第8項但書所謂「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依其前後文義,應係指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於稽徵機關具體要求申報或說明的重要事項,隱藏匿報或積極地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言,如係消極未申報其所規避的稅捐者,應限於對其非常規交易過程各階段所生經濟效果亦不予揭露或申報,致稽徵機關無從循線查獲其所意圖規避之稅負之情形,始構成所謂「隱匿」。

    蓋所謂租稅規避,既係指以合法但非常規的交易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本就不會(亦不能期待)申報其所規避的經濟效果(稅捐),如果納稅者就其所採取的交易形式各階段,已經分別按規定揭露或申報,即無礙於稽徵機關循線查獲其所意圖規避之稅負,如僅係因其消極的不申報所規避的稅捐,即一律認定為「隱匿」而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無異認為「租稅規避」即屬「逃漏稅捐違法行為」,顯然違背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7條立法理由所示「稅捐規避雖非屬違法行為,而與違背稅法上誠實義務之逃漏稅違法行為有間,但性質上屬於鑽法律漏洞之脫法行為」之意旨,並使納稅者權利保障法第7 條第8項所明示,對於租稅規避行為,除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外,「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之規定,形同具文。」

高資產者想躲肥咖 逃不過國稅局補稅「追殺」

2020-04-25 13:11 資深媒體工作者 / 文/林文義


很多人可能分不清避稅和逃漏稅的後果有何不同。兩者差異在於避稅的處罰有金額上限,而逃漏稅則沒有。 報系資料照

全球各國的稅捐機關為了財政目的,正建立嚴密查稅網,高資產的富人過去常用租稅規畫規避跨國稅負,但如今儘管租稅規畫的手法再高明,也難逃各國稅捐機關的層層狙擊。

最近就出現有高資產者利用租稅規避手法,躲避美國肥咖條款(FATCA)追查,仍遇上國稅局的補稅「追殺」,後果相當慘重。

實際的案例是,甲君是高資產者名下有2.7萬張東南水泥公司股票,且甲君具有台灣及美國雙重國籍。由於美國的肥咖條款會依據甲君的資產查稅,於是甲君想了一個一箭雙鵰的租稅規畫手法,不僅避開美國查稅也同時降低甲君在台灣的稅負。


經濟日報提供

股票轉給投資公司 稅負少四分之三

甲君租稅規畫的訣竅,說穿了就是一句話:「把股票轉給投資公司持有」。

也就是甲君先成立一家A投資公司,而且A公司的股東只有甲君一個人,然後甲君分批在股市賣掉名下持有的2.7萬張東南水泥公司股票,賣股票的價款再轉到陳君可完全掌控的A公司,而A公司再用這筆錢同步從股市買入等數額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於是甲君名下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透過這種手法,轉給A公司持有了,A公司取代甲君成為東南水泥公司的股東。

國稅局發現依甲君持有的東南水泥公司股票股數,在2015年可獲配676萬元股利,當甲君自己持有東南水泥公司股票,甲君領到這筆股利,須併入甲君的綜合所得,適用最高的綜所稅率40%繳稅;然而,甲君將股票轉給A公司後,A公司取代甲君成為東南水泥公司的股東,這676萬元股利就改由A公司領取。因A公司是法人,依稅法規定,法人領取的股利免課所得稅;不過,因A公司沒有將這676萬元分配給甲君,這筆股利就變成A公司帳上的未分配盈餘,A公司必須繳納10%的未分配盈餘稅(註:目前未分配盈餘稅率已改為5%),經此規畫,甲君應承受的稅負就從40%降為10%,也就是少掉了四分之三。

甲君這個如意算盤國稅局並不承認,因為甲君表面上把股票轉到A公司,而A公司的股東只有甲君一人,股票及相關的股利,實際仍由甲君掌握,但股票轉讓後,原本須由甲君個人承擔的40%稅款,卻變成A公司的10%未分配盈餘稅款,這不僅是租稅規避,而屬於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將這676萬元轉回甲君所得,除補課短少的稅額157萬元外,再加罰0.4倍的逃漏稅罰款約62.8萬元

避稅與逃稅兩者處罰大不同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同國稅局對甲君補稅作法,但有趣的是,法院對國稅局加處的罰款有意見,因為法院認為,甲君的做法是租稅規避(避稅)而不是租稅逃漏(逃漏稅)。

很多人可能分不清避稅和逃漏稅的後果有何不同?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避稅的處罰有金額上限,而逃漏稅則沒有。

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中規定,納稅人以租稅規避進行避稅,除非對稅捐機關有隱匿情事,否則國稅局查獲時,只能就補稅金額加處15%滯納金並加計利息(這就是上限),而不能再加處逃漏稅罰款。本例中,國稅局認為甲君是以虛偽交易將名下股票間接轉讓給A公司,並隱匿此項事實,謀求減少稅負的利益,這種行為不僅僅是避稅而已,而應界定為逃漏稅,國稅局以逃漏稅名義對甲君加處罰款,那有錯呢?

然而,法院卻認為,甲君成立A公司,以及將股票轉讓給A公司,都是在股市中公開進行交易,這其中並沒有虛偽和隱匿!甲君的做法雖有減少應繳稅利益,但這是避稅而不是逃漏稅!依納保法規定,只能就補稅金額加課滯納金及利息,因國稅局對陳君的補稅金額是157萬元,而當時的郵局利率是年息1.2%,且國稅局給甲君補繳稅款期間是29天,國稅局只能就這157萬元計算15%滯納金以及這29天的利息,所以本例應加處的滯納金及利息為23.7萬元{157萬元× 15% +(157萬元 × 1.2% ×29÷365)},但國稅局卻對甲君加處了64萬元,明顯於法不合,法院將國稅局對甲君的處罰降為23.7萬元。

目前,各國稅捐機關的眼睛都緊緊盯住高資產者的一舉一動,有多國國籍的高資產者因本身目標太顯著,必須體認到一個新趨勢。那就是,未來的世界中,避稅和逃稅的空間幾乎已經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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