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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細則3.0增添總部業務新解讀 KPMG:KY上市公司需謹慎審視潛在影響

資料更新時間:2020/07/29
  1. 媒體刊載會計師對開曼經濟實體法細則3.0的觀點,其中兩點可能會引起擔憂,說明之。
    會計師認為開曼在經濟實體細則3.0中擴大對開曼公司收取「相應報酬」的認定;將股利、股息視同報酬,將會造成以往僅收取子公司股利股息的開曼公司(未針對管理職能向子公司收取報酬)從不受經濟實體法規範(out of scope)突然變成經濟實體法中的〝headquarters business (總部)〞受規範(in-Scope)。經查此部分尚未明確,但若依此觀點,尚衍生出在2019年底完成經濟實體聲明(Notification)的開曼公司需要做聲明修正,維詮將會持續跟進相關資訊。
  2. 文章中另提到開曼的稅務資訊交換法令(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Law),現階段開曼〝離岸〞公司沒有遞交稅務資料到開曼稅務部門的要求,自然無須多慮。

開曼細則3.0增添總部業務新解讀 KPMG:KY上市公司需謹慎審視潛在影響

23 七月 2020

此次開曼連番修法及經濟實質細則3.0版本觀察,開曼決意將各法令範疇之短版修補到滴水不漏,積極回應歐盟訴求,可見當局對於十月從歐盟黑名單中除名的目標已達破斧沉舟之境。在此趨勢下,法規之後續修訂及監管力度只會日漸嚴格,更甚可能出現矯枉過正之情形。台商務必更加謹慎檢視運用境外公司之潛在風險,確保在多變的法令環境下,仍能妥善遵循相關規範。

開曼月初通過的六項法令修正案,較為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稅務資訊交換法令(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 Law)的修訂。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任之恒協理認為,除收集及交換資訊外,此次更著重賦予稅務機關更大的查核及監管權力,包括檢視及分析所收集的資訊,以利在資訊交換的法令遵循上達致質量兼備,符合OECD的評核。

而年初生效的基金監管法令Private Funds Law及Mutual Funds (Amendment) Law雖然錯過了OECD的評審期限,致使開曼仍於二月被列黑名單中,但任之恒補充,當局仍致力完善相關法令;包括修訂適法定義,確保大部分私募基金均落入監管範圍,並提升估值及託管方面之獨立性規範,要求主動管理及監控其潛在之利益衝突風險。另,此次修改亦移除主管機關可對個案行使豁免適用法令之權力。

對於備受關注的經濟實質議題,開曼亦於本月13日頒布了實施細則的3.0版本。任之恒說明,除了針對九類適用經濟實質標準之業務增修具體指引及實務案例外,新版亦加入更嚴謹的監控條款。如對將核心營利活動外包予當地服務商的情形,引入「認證機制」,要求該服務商於30天內核實相關資訊,主管機關始得於評估經濟實質水平是否滿足時,一併考量該服務商直接投入之人力及場所,故而有效避免該服務商的投入於其他公司的評估中重複計算。

此外,實施細則3.0亦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公司(local company)的監管。任之恒解釋,依據當地公司法Local Companies (Control) Law的定義,本地公司泛指由當地居民持有股份及董事席次達到60%之企業。按照此前之經濟實質規範,對於有於開曼當地從事業務的本地公司,均排除適用經濟實質水平(economic substance test)之要求,且無需向主管機關進行年度通知(notification) 。然而,細則3.0明訂僅於只有在當地從事業務的情形下,本地公司才可排除適用經濟實質規範。舉例,如公司既在當地從事業務,又同時服務或與境外客戶交易,便需符合經濟實質規範。任之恒認為,此項修訂能夠有效防堵通過開曼本地公司隱匿利潤,從而達到避稅目的之漏洞。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副總林棠妮提醒,從此次連番修法及經濟實質細則3.0版本觀察,開曼決意將各法令範疇之短版修補到滴水不漏,積極回應歐盟訴求,可見當局對於十月從歐盟黑名單中除名的目標已達破斧沉舟之境。在此趨勢下,法規之後續修訂及監管力度只會日漸嚴格,更甚可能出現矯枉過正之情形。台商務必更加謹慎檢視運用境外公司之潛在風險,確保在多變的法令環境下,仍能妥善遵循相關規範。

此外,細則3.0亦對總部業務(Headquarter Business)增修了實務案例及相關說明。任之恒說明,在經濟實質法令的定義下,「總部業務」係指為集團企業提供高階管理、承擔或管理其業務風險、或對上開業務風險提出指導或意見之情形。按照此前規範,在當地登記之跨國集團總部即使有履行上述「總部業務」之功能,但只要沒有取得相關收入(relevant income),亦應毋須符合相關之經濟實質水平要求。就目前OECD 的立場而言,只要公司沒有取得收入,如僅作為成本中心,應無衍生有害租稅競爭的疑慮,且OECD的相關範本報告中,亦未有提出類似擴大解釋。

但是細則3.0版本擴大解釋「相關收入」的定義,即使公司沒有就履行總部功能收取酬勞,然因會從股息及投資收益(investment gain)等環節受益,故仍將認定為需要符合經濟實質水平。林棠妮特別指出,細則3.0舉例,某開曼公司為跨國集團總部,決定集團整體經營策略及方針、管理集團風險,且其人員有定期到子公司就執行集團經營策略及方針提出指導,並協助管理其營運風險。在此情況下,該開曼公司將被認定為從事「總部業務」,需符合經濟實質水平,並應將該投資收益申報為總部業務之相關收入。故此,林棠妮提醒對於跨國集團總部如KY上市公司之架構型態,可能需按照個別情況,審視有否落入從事「總部業務」之風險,及可能衍生之影響進行全面分析。

林棠妮建議,回歸法令的基本原則來分析問題及研擬對策,方為長遠因應之道。回顧目前的法令發展進程,已歷經不少磨合及修補,對於法令中的漏洞,必定會被防堵;至於執行上未臻完善之處,亦不妨靜觀其變,密切留意相關進展;尤其對影響較為重大的議題,如此次對總部業務的新解讀,亦將同時影響其他外商。如貿然作出調整,除稅務成本外,亦可能衍生公司治理等或其他法律上的問題,茲事體大。故此,不論是控股架構或營運層面的調整,均需事前進行全盤分析,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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