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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立委疑似收賄案來看OBU轉DBU個人帳戶主張「借款」OK嗎?

資料更新時間:2020/08/05

1、迎戰羈押庭!蘇震清駁收賄 稱「借貸」千萬。此案每一筆款項都有標註是借款,所以不是賄款?!同理,OBU轉DBU外匯交易申報科目寫「借款」就不是「所得」?

2、維詮不認為填寫〝匯款科目〞或〝匯款名義〞與是否會被查稅有關。所以OBU以借款名義匯給DBU要不要安排借據…看您自己高興,只是賭查稅機率,萬一被查稅,國稅局是依照以下四原則認定借款是否成立;

二、民法載明契約成立要件不一定要有文字(所以有借據或合約….不是充分必要條件),因此稽徵機關針對以借款為名目認可的要件;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2.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3.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即是說,DBU在被查稅之前要先還款給OBU;另外別忘了,支付境外利息的部分應就源扣繳稅率21%。
  4. 其他具體事證。

3、延伸閱讀:父母親假借借款名義實質贈與資金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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