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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10萬租稅天堂台商 將強制課稅 vs CFC

資料更新時間:2020/08/17
  1. 以下媒體報導意指:接續海外資金回台專法落日後預計將在2022年CFC條例(受控外國公司)將正式上路,將對台商成立的境外公司帳戶帶來衝擊?!
  2. 據客戶表示:針對CFC上路後所可能造成的影響會計師與管顧公司說法不一;不排除管顧公司為了年費收入刻意淡化…。個人觀點如下,目前立法通過的CFC條例分為適用營利事業與個人:
    • ⑴營利事業:第 43-3 條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 ⑵個人:第 2 條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為受控外國企業。
    • 前項受控外國企業無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及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 問題:國內非公開發行公司A 由某甲全資持有,並於數年前透過Samoa 公司(董事由甲擔任、股東為A法人)赴大陸投資設立公司B 歷年盈餘部分停泊於OBU內,此投資未經投審會申報、A公司帳上未列入,請問CFC上路後對A與甲有何影響?
    • 同上,某甲成立Sey 公司(董事、股東均由某甲擔任)與A公司為關連交易操作移轉定價,請問CFC上路後對A與甲有何影響?
  3. 有此一說 CFC上路後OBU要強制課稅、國內開立OBU帳戶者需納稅。第 5 條 個人應提示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之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並經該受控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個人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受控外國企業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所以CFC是針對OBU帳戶;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4. CFC上路之後會影響什麼?
    摘錄新聞〝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去年為爭取國民黨提名總統候選人資格,希望避免違反黨政軍經營媒體條款,想轉讓 TBC(台灣寬頻通訊)上層控股公司 Dynami Vision 股權給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由於這項交易案關乎有線電視經營權,須經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可通過。NCC 25 日召開第 902 次委員會議,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7 條與有線廣播電視第 15 條規定許可本交易案,終於通過「荷蘭商 TBC HOLDINGS B.V.及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 申請境外投資架構變更案」。〞
    爾後國人透過境外公司申請來台案需先檢附境外公司納稅資料?

反避稅!10萬租稅天堂台商 將強制課稅

工商時報 林昱均 2020.08.16

圖/本報資料照片
圖/本報資料照片

反避稅三大政策之一的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財政部將在2021年8月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最快2022年上路,估計台資企業設在BVI(英屬維京)、開曼群島等租稅天堂的紙上公司,至少十萬家將強制列入課稅的對象。

所謂接軌國際的三大反避稅政策,包括台版CRS共同申報準則、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以及PEM實際管理處所。從進度上來看,CRS已上路、9月將進行首次交換,但企業最擔心的是下一個將上路的台版CFC。

據了解,2002年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前,我國禁止企業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台商採用先在第三地如BVI英屬維京、開曼、百慕達等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再以這家公司的名義,繞道投資中國大陸,這麼做還有一大好處是:可以將盈餘留在紙上公司、不做分配,藉此做法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

台版CRS上路後,因台灣沒有與免稅天堂地區簽署主管機關協定(CAA),因此台商紙上公司免受監督,甚至成為企業規避CRS的藏富之處。

為避免稅基流失,財政部2017年參考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反避稅計畫的「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CFC)」,訂定台版CFC,內容大致比照國際標準,簡言之,就是將海外紙上公司強制列入課稅範圍。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CFC方面,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營所稅率低於14%)的海外公司50%以上股份,或是有重大影響力,國稅局即可採用實質課稅原則,將海外公司盈餘按照持股比率認列海外投資收益。

一旦進入CFC課稅範圍,個人需依照最低稅負制計稅,扣除每人每年670萬元基本免稅額後,剩下的境內外所得必須合併課徵20%稅負;企業海外投資收益則同樣適用20%稅負。

財政部長期觀察發現,企業運用紙上公司的情況相當普遍,甚至兩邊董事名單完全相同,因此在CFC子法規訂定,只要企業持有海外公司20%持股,就會另外列入「關係企業」名單。

官員指出,在關係企業模式下,國稅局會特別檢視海外企業董事名單與高階主管等親屬關係、捐贈金流等細項,如符合細項規範的內容,國稅局將認定為「不當規避稅負」行為,同樣可依比例,要求台灣企業認列海外投資收益並課稅。經此調整,台商長久以來運用紙上公司避稅的做法,恐怕愈來愈走不通了。

反避稅三大制度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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