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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須課徵贈與稅 vs OBU資金贈與呢

資料更新時間:2020/09/18
  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9月4日新聞稿宣導: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須課徵贈與稅,此案符合我司一再提醒:未成年、初就業、退休人士名下資產移轉屬高風險族群,很容易受到稅務機關關注。因為房產屬記名資產,房產交易會進入個人財產系統,因此非常容易勾稽。延伸閱讀:利用OBU避稅、所得資歷顯不相符。
  2. 另外一項關於OBU的誤解在於:誤認為XX登記股東才能拿錢、或股東登記甲即代表資金匯給乙無關,別忘了贈與稅僅存在於自然人之間。延伸閱讀:OBU以贈與名義匯資金給他人,受贈者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以贈與論,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稽徵機關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108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支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國稅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經國稅局核定乙君108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

該局呼籲,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如果未依法辦理申報且未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補申報者,國稅局將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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