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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
2020-09-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提供多元化外幣金融服務,且具外匯交易資金調度功能。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針對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資金需求之境內企業,金管會研議訂定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下稱本草案),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17日邀集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銀行業者代表,就本草案之重點進行意見交流,草案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草案第1點):
(一)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訂定OBU辦理境內法人外幣授信業務之相關作業及管理原則,以茲遵循。
(二)為配合實務運作所需,本草案所定相關資金收付之範圍除與授信直接相關者外,亦包括因授信所衍生之資金收付需求,爰將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款併列為法源依據。
二、明定境內法人(下稱該法人)得於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草案第2點)。
三、明定授信目的帳戶之運作原則(草案第3點):
(一)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於OBU、本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得涉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之帳戶。
(二)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之交易,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四、明定授信目的帳戶僅限運用於與授信相關之資金收付範圍,包括與授信目的直接相關及以該等授信所衍生之相關資金運用需求(草案第4點)。
五、明定OBU辦理該法人外幣授信業務,除應落實現行授信業務相關之各項規範外,應依下列機制控管授信目的帳戶(草案第5點):
(一)該帳戶之開立、後續之運用範圍及結清銷戶等相關作業,應控管符合該法人之授信目的、相關資金用途及所衍生之國際資金調度需求態樣,且該帳戶應以授信資金撥入之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
(二)衡酌該法人授信目的相關資金收付之運作模式與調度需求,控管資金可停泊於該帳戶之時間及金額上限。
六、明定OBU應依中央銀行規定報送本項業務相關資料,以配合中央銀行統計需求(草案第6點)。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上開草案內容,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及逐點說明。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台商不必再繞道境外設紙上公司 國內企業OBU開戶放行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2020/09/22 18:37
台商不必再繞道境外設紙上公司 國內企業OBU開戶放行。(鉅亨網資料照)
企業未來要開境外帳戶不用再繞道,金管會今 (22) 日表示已與中央銀行達成共識,將放行國內企業可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企業不必設境外紙上公司才能開戶,金管會今天預告草案,最快 10 月底上路,未來可讓金流更具效率,滿足國內企業的國際資金調度需求。
目前本土企業若想在 OBU 開戶,需繞道成立境外紙上公司,若不成立境外公司只能開 DBU 帳戶,但 DBU 有更高的外匯、稅負管制,金管會表示,OBU 本來可提供多元化外幣金融服務,且具外匯交易資金調度功能,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的趨勢,協助台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因此決議開放本土企業可在 OBU 開立開戶,讓本土企業不用再繞道海外成立紙上公司再回頭開 OBU 帳戶。
不過因為涉及外匯管制開放,金管會與央行溝通後,將限制開戶須必須以「授信目的」為主,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
金管會表示,授信目的帳戶的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於 OBU、本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帳戶,不可以涉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的指定銀行帳戶。此外,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的交易,不可以兌換為新臺幣。
附件下載:草案及逐點說明.pdf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