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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
2020-10-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之預告作業,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提供多元化外幣金融服務,並具有外匯交易資金調度功能。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針對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資金需求之境內企業,訂定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下稱本規定),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預告期間各界提供之意見,主要係針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相關法規之修正建議,相關意見將視本案後續推動情形,列入未來政策討論及評估之參考。本規定重點如下:
一、境內法人(下稱該法人)得於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
二、授信目的帳戶之運作原則:
(一) 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於OBU、本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得涉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之帳戶。
(二) 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之交易,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三、授信目的帳戶僅限運用於與授信相關之8項資金收付範圍,包括與授信目的直接相關及由該等授信所衍生之相關資金運用需求。
四、OBU辦理該法人外幣授信業務,除應落實現行授信業務相關之各項規範外,應依下列機制控管授信目的帳戶:
(一) 該帳戶之開立、後續之運用範圍及結清銷戶等相關作業,應控管符合該法人之授信目的、相關資金用途及所衍生之國際資金調度需求態樣,且該帳戶應以授信資金撥入之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
(二) 衡酌該法人授信目的相關資金收付之運作模式與調度需求,控管資金可停泊於該帳戶之時間及金額上限。
五、OBU應依中央銀行規定報送本項業務相關資料,以配合中央銀行統計需求。
金管會表示將於近期對銀行業者舉辦說明會,以利業者知悉本案政策及相關規範重點。金管會希望藉由本項措施擴充臺商籌資管道,提升臺商資金運用及調度彈性,未來亦將持續檢討本案推動情形,並評估後續之開放方案,以促進金融業及整體經濟發展,逐步打造臺灣成為臺商資金調度中心。
檢附「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及逐點說明。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附件下載: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及逐點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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