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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法人因授信需求得開立OBU帳戶規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資料更新時間:2020/10/21
  1. 金管會研議開放境內法人因授信需求得開立OBU帳戶規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此類帳戶僅以授信目的與一般透過成立境外公司開立的OBU帳戶不同;沒有免稅。
  2. 此授信目之帳戶限運用於下列與授信相關之資金收付:
    1. (一) 授信之資金撥付。
    2. (二) 授信之還本付息。
    3. (三) 資本支出。
    4. (四) 一般營運週轉金。
    5. (五) 貿易融資,包含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應收信用狀收買、應收帳款收買、應付帳款、已承兌出口票據貼現、購料保證、外銷貸款、進口融資、應收承兌票款等因貿易而產生且具自償性之融資。
    6. (六) 與授信相關收付款之外幣匯兌、外幣與外幣間即期交易,以及以避險為目的之外幣與外幣間遠期外匯交易及換匯交易 且操作天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7. (七) 貨款或勞務收支之資金收付。*該法人因授信所衍生之貨款收付或支付境外員工薪資等勞務收付之需求;與一般OBU國際貿易貨款收支與勞務收支不同。
    8. (八) 對境外子公司等之直接投資。但不含金融商品之投資。
  3. 另,《規定》中要求考量此帳戶開立僅以授信為目的,因此對停泊帳戶內的資金時間長度與金額將有所限制。

金管會發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

2020-10-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草案之預告作業,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可提供多元化外幣金融服務,並具有外匯交易資金調度功能。為因應國際實施經濟實質法案之趨勢,協助臺商辦理國際資金調度,針對具有實質國際營運資金需求之境內企業,訂定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下稱本規定),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及提升國際市場之競爭力。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預告期間各界提供之意見,主要係針對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等相關法規之修正建議,相關意見將視本案後續推動情形,列入未來政策討論及評估之參考。本規定重點如下:

一、境內法人(下稱該法人)得於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以運用該帳戶進行與授信目的相關之資金收付,滿足其國際資金調度需求。

二、授信目的帳戶之運作原則:

(一) 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對象,限開立於OBU、本國銀行境外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之帳戶,不得涉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所稱指定銀行之帳戶。

(二) 授信目的帳戶之資金往來限於外幣與外幣間之交易,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三、授信目的帳戶僅限運用於與授信相關之8項資金收付範圍,包括與授信目的直接相關及由該等授信所衍生之相關資金運用需求。

四、OBU辦理該法人外幣授信業務,除應落實現行授信業務相關之各項規範外,應依下列機制控管授信目的帳戶:

(一) 該帳戶之開立、後續之運用範圍及結清銷戶等相關作業,應控管符合該法人之授信目的、相關資金用途及所衍生之國際資金調度需求態樣,且該帳戶應以授信資金撥入之方式開立,不得以匯入款方式開立帳戶。

(二) 衡酌該法人授信目的相關資金收付之運作模式與調度需求,控管資金可停泊於該帳戶之時間及金額上限。

五、OBU應依中央銀行規定報送本項業務相關資料,以配合中央銀行統計需求。

金管會表示將於近期對銀行業者舉辦說明會,以利業者知悉本案政策及相關規範重點。金管會希望藉由本項措施擴充臺商籌資管道,提升臺商資金運用及調度彈性,未來亦將持續檢討本案推動情形,並評估後續之開放方案,以促進金融業及整體經濟發展,逐步打造臺灣成為臺商資金調度中心。

檢附「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及逐點說明。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附件下載: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及逐點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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