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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提供人頭帳戶給詐團不算洗錢 官員:檢方舉證責任更重
民眾把銀行帳戶和提款卡給詐騙集團,最高法院大法庭認為金流仍查得到,並未達到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因此不算洗錢。此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聯合報 / 記者賴昭穎
2021-02-22 15:01
民眾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和提款卡給詐騙集團,會不會觸犯洗錢防制法?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做出的裁定引發關注,大法庭認為,儘管這樣做會導致被害人匯入款項,但此時金流仍查得到,並未達到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及所在的作用,因此不算洗錢。官員表示,大法庭的裁定不會影響防制洗錢的落實,但檢方在起訴時舉證的責任會加重。
以情境判斷 有犯意的提供才以洗錢罪論處
安侯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容涵表示,民眾提供詐團人頭帳戶讓車手提領詐欺款項是否構成洗錢罪,由於實務判決經常發生爭議,部分判決的見解是民眾此舉將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應構成洗錢罪;但也有見解認為當提供人頭帳戶時,犯罪所得並未產生,難以論洗錢罪。因此大法庭去年底做出統一見解,認為只有民眾在提供帳戶時,知道帳戶可能作為犯罪之用,因為是基於幫助的犯意而提供,才能以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論處。
民眾將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大法庭認為金流仍查得到,並未達到隱匿或掩飾犯罪所得的來源,因此不算洗錢。此為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安侯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莊植寧則說,大法庭的裁定分兩種狀況:
•單純提供帳戶和密碼給不認識的人,若沒有犯罪的意思,不會構成洗防法。
•明知提供帳戶和密碼的目的是要幫助別人從事犯罪行為,就會構成幫助犯。
至於個案上法官如何認定是否明知,比如當事人提供帳戶後收取對方的小額回饋,大概就很清楚是要用來不法獲利,這是可以判斷的客觀事實。
不過,如果只是認識的朋友以因為帳戶不能用,立刻要收取款項的理由請求幫忙等,這樣就比較不會被認為是要幫助犯罪的行為,因此還是要從案件的情境去判斷。此外,過去常見的詐騙方式包括,佯稱法院要退還裁判費、或以國稅局退稅為由,要求民眾提供帳號和密碼,當事人若因此被騙,也比較不會構成明知的要件。
大法庭制度實施約1年,目的是要取代以前最高法院判例、決議的制度。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庭提見解 最終裁定仍回歸法院
至於大法庭裁定的效力為何?莊植寧說,大法庭制度實施約1年,目的是要取代以前最高法院判例、決議的制度,由於最高法院不同庭對類似個案作出的判決結果可能不同,造成實務上很多見解的歧異,為了橫向的統一解釋,才發展大法庭制度;雖然大法庭的裁定只針對個案具有效力,但最高法院其他各庭就不大可能做出不同見解。縱向方面,由於是大法庭的裁定,下級法院實際上也不大可能違反最高法院大法庭所做的見解。
莊植寧指出,大法庭只是針對法律爭議作統一見解裁定,之後相關個案定仍要回到本來最高法院承審的庭去做判決,並非由大法庭做最終判決。
針對大法庭這項裁定,相關官員表示,大法庭在證據力上從比較嚴謹的角度切入,這將考驗檢方在起訴時查證功夫是否做到家,否則案子送到法院可能會翻掉。此外,這也牽涉到檢方和院方的立場,因為檢方是起訴從寬,院方則是審判從嚴。
大法庭裁定引發關注,但官員強調政府落實防制洗錢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評鑑不會因此受影響;圖為前年APG評鑑結果台灣有明顯進步,行政院還舉行記者會說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官員:不影響洗錢防制評鑑
不過,官員強調政府落實防制洗錢和「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評鑑不會因此受影響,因為APG看的是洗錢防制的執行面、制度設計上有無產生效果,因為最理想的狀況是嚇阻,不要讓洗錢行為發生,因此對執行洗防工作不會有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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