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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3月24日宣導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請參考以下國稅局所提供案例,本案關鍵在「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包含海外利息所得。由案例內容推測此案應是透過國內自然人帳戶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漏報海外所得案例。
2、同一申報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3、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應計入109年度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一)綜合所得淨額。(二)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三)特定保險給付。(四)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五)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六)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惟應注意每一申報戶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倘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者,得扣除數額以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報海外營利所得5,000,000元、海外利息所得11,54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經該局所轄稽徵所查獲,加計該年度綜合所得淨額460,000元,核定基本所得額17,000,000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9,000,000元得自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150,000元中扣除),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並處罰鍰。甲君復查主張其海外利息所得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皆因投資所產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自其海外利息所得減除,經復查決定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達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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