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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宣導如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需證明以其自有款項支付,否則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稅

資料更新時間:2021/06/04

1、財政部台北國稅局6月1日宣導如未成年人購置財產,需證明以其自有款項支付,否則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稅。

2、民法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未滿十八歲*尚未通過)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論以自然人或國內法人持有資產都會有問題。

3、若將未成年人登記為境外公司股東之作業程序稍有差異。

未成年人購置財產,無法證明以自有款項支付,應課徵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如不能證明支付之款項確係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如不能確實證明支付之款項,係該未成年人所有者,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買賣行為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惟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未依上開期限主動申報,稽徵機關會通知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10日內補申報,逾期仍未申報,除依上開規定以贈與論課稅外,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今年(110年)17歲,向第三人購買不動產,買賣成交價格5,000萬元,甲君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買賣契約訂定日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如能證明該項購買不動產款項,確係甲君所有(例如提示甲君歷年受贈款項之存摺紀錄),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則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該局呼籲如未成年人有購置財產之情事,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股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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