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赴大陸投資有必要透過第三地公司嗎、多一層有什麼好處?
1、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資的優點:目前以外資自然人身份赴大陸投資,所取得之利潤匯出仍維持免稅;即匯出稅率是零。之前一直有傳聞會修正,但此政策目前沒改。投資時直接以台胞證辦理,無額外費用、時間省(以台胞證原件,無須公認證)。
2、若經第三地公司投資,則有境外公司設立費及公司主體資格公認證的成本與時間。
3、大陸該繳的所得稅、增值稅分毫不少,兩者無差異。
4、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投資,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因此,以自然人赴大陸投資所取得之收益在大陸匯出時雖然不用扣稅,但匯入台灣時必須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5、若以自然人透過第三地公司赴大陸投資,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第二項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因此,自然人透過第三地公司赴大陸投資所取得之收益,於匯出時需扣繳10%,但匯入台灣時則以海外所得方式申報。
最近遇到一個案子,一人以上自然人股東赴大陸投資,因為大陸事業發展不如預期、部分股東有意退股…推演了幾種方案,沒有境外公司確實麻煩。於此情況確實可以再重新做境外架構,但已有股東無意經營,此時要再多花費、甚至可能繳稅,很難取得共識。
以上說明與國內法人赴大陸投資架構無關。總括來說,多一層架構多一層彈性,之後再做境外架構也無不可。
#赴大陸投資境外股權架構
#透過境外公司赴大陸投資
#成立大陸公司
#設立O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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