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報導〝神秘新加坡買家 掃11戶和平大苑〞,由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得,應該是多家不同的新加坡公司分別設立八家國內在台子公司,只是國內公司負責人都是同一位。嚴格說來,不是〝一人〞購買11戶、是八家國內公司分別持有11戶。
2、外國人(包含外國公司)如有意持有國內房地產途徑有二:成立國內公司間接持有或以外國公司名義直接持有。若想以外國公司名義直接持有,則需先檢視內政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其中所規範〝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需符合平等互惠之國家方能直接持有。
依照內政部 95 年 12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0950178966 號函:有關新加坡人民在我國取得土地及建築物權利案,綜合現行土地法規、行政院及外交部上開函內容歸納如下:
(一) 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之立法精神,原則不允許新加坡人取得我國土地,惟考量兩國國情不同,及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新加坡人民取得我國區分所有建物之任何一層作為住宅或商業使用,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准其取得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
(二) 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各款土地,依該法條第2項規定則准由新加坡人因繼承而取得,並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因此,若有意以新加坡公司直接持有國內房產是有限制的。推測此案並非以隱密及成本為首要考量;新加坡公司註冊資料可經由公眾查得且來台投資也需向主管機關說明資金來源。此規劃或有一種可能,最上層資產控股公司一併架構了新加坡信託,那這樣的投資架構就完全合理。
3、一般來說,控股公司分別透過11家BVI在台分公司持有11戶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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