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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篇短文介紹全球稅改緣由與背景

資料更新時間:2022/01/07

1、轉貼兩篇政大財政系陳國樑教授文章,文章介紹此次全球稅改緣由與背景,其過程甚至影響到近年租稅天堂註冊國的總總作法(諸如:董事名冊歸檔、提交最終受益人資料、經濟實質法…等)也是在此外在環境下被動因應,另外國內預計將於2023年實施的CFC,據報導也將配合全球最低稅率制一併上路。若對全球最低稅率制、BEPS 2.0、兩支柱、數位稅等名詞感覺晦澀難懂,可以藉由以下文章概括認識。

2、至於全球最低稅率制是否會打擊租稅天堂操作?!就以往獲得資訊來看,台商對租稅天堂公司操作模式相比歐美大型企業的操作差異很大,全球最低稅率制無論是目前已公布之適用門檻與營業型態也與一般兩岸三地台商企業有很大不同。

陳國樑/三環馬戲的全球稅改

2021-11-26 02:35 聯合報 /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娛樂界泰斗天才巴納姆(P.T.Barnum),想出了三個環形舞台同時演出的馬戲表演,讓觀眾目不暇接,比起之前所有演出更為精采刺激,贏得「戲中之王」美譽。眼下如火如荼進展中的全球稅改,雖然沒有大象跳舞、獅子跳火圈、小丑飛人,同樣有三環舞台,也同樣讓人眼花撩亂。

第一環場景是被稱之為富國俱樂部的OECD。自一九九八年發布「有害租稅競爭」報告後,持續不斷的尋求解決全球性的租稅惡性競爭之道。其中最大的努力,當屬二○一五年所發布之「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十五項行動計畫;並於二○一六年建立了目前共有一三九個成員的「OECD/G20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包容性架構」(IF)。

這十五項行動計畫的第一項─「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之租稅挑戰」─用意在於了解數位化對於國際租稅的意涵,並提出新的公司所得稅架構。雖然各界對於第一項行動方案多有期待,迎來的結論卻是:沒有共識、留待二○二○年再提報告。期間雖曾應G20指示,於二○一八年提交了一份期中報告,但同樣不建議採取任何暫時性措施。或許是好戲壓軸,二○二○年十月的報告所提出之「兩支柱」(two pillars)架構,與第二、三環交互作用,竟發展成羽翼豐滿的BEPS二點零全球稅改。

第二環的歐盟(EU)場景,扮演了催化劑的角色。對於巨人般的跨國企業在其境內所繳納的侏儒稅款,按捺已久的EU成員國,以確保稅負公平之名,趕在OECD提交期中報告前一個月,逕自公布對其境內數位經濟活動課稅的兩項提案。

其中提案二,確立了以開徵「數位稅」作為暫時性措施。截至二○二○年七月,包括印度與印尼在內,全球超過四十個國家或課稅區,已開徵或正積極準備開徵數位稅。與OECD不同調的EU,造成了數位稅「遍地烽火」的情形。

第三環的場景在美國,是關鍵的臨門一腳。川普總統任內推動「減稅與就業法案」,將公司所得稅率一舉自百分之三十五降低至二十一,吹響了新一輪租稅競爭的號角。在此同時,美國認定數位稅,係針對美國所屬數位科技公司,是而對開徵數位稅的國家,包含法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搬出報復性關稅手段;大西洋兩岸形成對峙僵局,貿易戰一觸即發。

拜登總統上台後,為

改善美國落後的基礎建設,規畫投入巨額資金;其財源之重要樞紐在於,將公司所得稅率拉高至百分之二十八。有鑑於提高公司所得稅率勢在必行,為避免國內企業出走,財政部長葉倫於是開始在OECD和G20會議中,倡議全球企業最低稅負,乃與BEPS二點○的第二支柱方向契合。

至於第一支柱,雖然透過課稅權分派,讓各國得以將手伸進美國為主的大型跨國集團口袋,但可以換來數位稅的退場,解決重複課稅問題,對於被鎖定的美國公司,未必一定不利。因此,雖然各方勢力對於全球稅改,各有盤算,卻也水到渠成。

即將到臨的二○二二年,會是法律模式確立、租稅指引發布與多邊協議簽署的一年;一旦準備就緒,二○二三年上路的全球稅改,將會是稅制發展的「戲中之王」

陳國樑/全球稅改的兩支柱大戲

2021-12-30 04:10 聯合報 /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教授

上月筆者於本欄以三環馬戲為譬喻,介紹了OECD、歐盟與美國三個舞台場景,拉開了「全球稅改」的序幕,熱鬧非凡。既然繳了入場費,怎能錯過主題表演?全球稅改的主秀,非屬「兩支柱方案」。希冀本文能使一般讀者,對於「高進入門檻」的全球稅改,也可以有深入淺出的認識與掌握。

已經有百餘年歷史的公司所得稅,對於課稅權的共識,首先為企業設有常設機構之所得「來源國」(例如,生產線所在國),其次為企業總部實體所在之「居住國」。對於未設有常設機構、總部在境外的跨國企業,一國之稅局往往無法有效掌握稅源;更有甚者,在集團內部移轉價格的搬弄下,可徵起的稅收,少的讓人氣結。

就此,「第一支柱」突破過往來源國與居住國的糾結,開天闢地賦予「市場國」,對於跨國企業集團整體獲利的課稅權。在第一支柱下,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營業額超過兩百億歐元(新台幣六千六百億)者,稅前淨利率超過百分之十的部分,須提交四分之一(稱之為「金額A」),由市場國間按營收比例分配,無涉跨國企業集團是否於市場國設有常設機構、或總部實體是否在市場國。

第一支柱的作用,等同對於高營收與獲利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徵稅率百分之二十五之「剩餘利潤稅」,取代了原本各國各自為政、造成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等扭曲的「數位服務稅」,化解了一觸即發的全球貿易戰。

另一方面,約莫六○、七○年代開始,面對許多大國動輒百分之五十的公司所得稅率,出現部分國家或租稅轄區,以免稅(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或極低稅率(例如,愛爾蘭)為號召,提供企業「租稅避風港」,藉以賺取登記、管理與金融服務等收入。(台灣常有「租稅天堂」的說法;推究其源由,應是「天堂/heaven」與「避風港/haven」兩字英文拼法相近,所造成翻譯之訛誤。)

至於其他國家間,則開始出現競相調降稅率的「追低探底」。不論是企業集團利用租稅避風港規避課稅,或是各國稅率的追低探底,皆導致國際間公司所得稅基的侵蝕;在數位化的催化下,問題更是雪上加霜。

就此,「第二支柱」提出「全球最低稅負」機制,用意在使跨國企業之所得,不論位於何處,皆可適用至少百分之十五的有效稅率;以使租稅避風港不再是免稅天堂,終結各國稅率的惡性競爭。

在實務做法上,第二支柱要求跨國企業全球營業額達七億五千萬歐元(約新台幣二四○億)者,按跨國企業集團股權架構,由最終母公司(或越靠近上層公司)所在地稅局,於集團各下層公司所在地國家,分別計算於各該國之有效稅率;對於低於百分之十五者,個別補徵差額的「追加稅」

兩支柱方案之細節內容與前期準備,將於二○二二年公布與完成,預計於二○三○年施行。不論是課稅權之新畫分與最低稅負之制定,都將對於國際租稅帶來顛覆性的改變,影響絕對不容小觑。

#CFC

#全球最低稅率制

#租稅天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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