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公布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即2024年申報所得稅時需納入申報。
2、隨文附上財政部針對CFC之說明檔。
3、後續CFC相關適用細則與解釋令應該會持續頒佈,以目前所公布之條文來看,CFC條文是要求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而非主動揭露適用;意指國人在國內開立的OBU帳戶將全部納入課稅。
4、常見租稅天堂除薩摩亞外其餘註冊地區均有要求公司需自行保管會計記錄,但由近期塞席爾要求會計記錄備存當地來看,自行保管幾乎等於沒做。維詮再次提醒,境外公司不納稅還是要記帳。
5、CFC實施後有什麼影響?由境外收益繳納個人保單稅務案例分析,若CFC實施後甲君要補繳的稅金就多了。
6、上市櫃企業、一套帳公司先看會計師對CFC的意見。
7、稅務機關如何掌握個人/公司有海外低稅負公司?
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今(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劉專門委員旭峯、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 (02)2322-7556、(02)2322-842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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