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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22/05/06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4月25日發布宣導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主動/自行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很多人以為來自〝境外(包含OBU帳戶)〞的錢都是海外所得;並自我安慰 國稅局應該抓大戶不會注意小戶吧?只能說〝大小戶〞的定義是稅局說了算。此案補徵稅額30,171元,原始漏報金額應該不會太高。

2、CFC明年上路後境外公司無用,因此改用個人帳戶避稅?

試舉例說明:甲君個人獨資成立大大公司,甲君不支薪、大大公司年度所得完稅後盈餘一億元(不分配),請問稅局可以主張甲君個人綜合所得額應納入大大公司未分配盈餘一億元嗎?甲君不支薪怎麼吃飯呢,合理懷疑一定有其他收入應此直接認定?

CFC上路後的精神在於大大公司若是成立於境外低稅負地區且無實際營運,公司就算不分配盈餘,稅務機關仍將針對年度盈餘對甲君課徵海外所得。因此有說CFC上路後境外公司將沒有誘因。

因為境外公司無法操作所以改用海外個人帳戶避稅收款?就真的搞錯稅法意義了;從原本課徵海外所得變成個人綜合所得;

由此案例推測甲君應該是透過個人帳戶收取大陸薪資、但無法確認是否為同名帳戶匯入而遭查稅;同名帳戶匯款不查稅不該過度解釋。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一年一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5月1日起即將展開,特別提醒民眾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因該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往年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規定列報取自大陸地區之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30,171元外,並加處罰鍰6,034元。惟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依國稅局寄發之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資料,繳稅完成確認申報,訴求免予處罰。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已建置可供查調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等之所得,甲君有該所得仍應依規定自行併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該局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維持原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應詳細核對通知書之內容,核對無誤再行繳稅或回復確認;如有其他未列於通知書之所得,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300

撰稿人:石秀蓮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64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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