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僅針對個人CFC探討,營利事業(一套帳公司)因應CFC之作法應先徵詢簽證會計師意見。
自今年二月前文迄今媒體相關CFC之文章個人認為可以6月9日商業週刊「CFC新制明年上路,企業紙上公司稅負從零變20%!海外避稅天堂將走入歷史,中小、家族企業迎「超級強颱」」為代表。
*考量著作權法限制,請自行搜尋查閱文章內容。
因應CFC正確作法:將目前透過OBU移轉之差價及應稅利潤正規呈現在國內公司或個人所得申報,至於OBU帳戶內所累積的部位,再評估如何處理(不是傻傻OBU轉DBU)。再提醒:誤認CFC上路OBU不能用,而改用個人帳戶做收款,將得不償失。
結論不變:CFC上路後最大影響在於若DBU遭查稅,罰款金額〝可能〞加上OBU這塊(就以往之稅務案例,OBU會被稅務機關發現,除內部人舉報外,皆是因為不規範的OBU轉DBU)。
*CFC殺傷力關鍵在〝稅務機關得知OBU股權及年度盈餘!〞
*CFC明年才上路,在此之前稅務機關有直接針對台灣人+OBU帳戶金額課稅案例嗎?當然有,稅局憑藉尚方寶劍:實質課稅原則!維詮網站搜尋關鍵字〝M公司(發生在民國85年、自民國91年追稅)〞與〝牛頭牌(民國95~105年)〞有刊載案件內容。
再舉一例:民國93年頒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2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或損益攤計之交易,應符合營業常規,以正確計算相關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納稅義務。
這是針對關連OBU對DBU營利事業課稅(前提在掌握OBU是關係人;跟CFC是不是有些類似?)。當年因應移轉定價之話術:銷售設三家境外公司分散比重(法規要求單一採購對象壓在50%以下)、採購設三家(單一銷售對象壓在50%以下)、控股公司設兩層(看不到股東?)…應對不合常規移轉定價是設8家境外公司?!
*檢視維詮既往PO文一再提醒;如透過OBU節稅(ㄊㄠˊㄌㄡ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OBU帳戶資金不是海外所得。循此觀點:CFC實施與否,改變了什麼?
*維詮認為對應CFC真正有效的作法是在OBU股權架境外信託或境外基金會(完成後自此公司非受控)。但是境外信託與基金會架設成本高、維護費也高,再來銀行也不開這類帳戶(私人銀行開),這樣的安排非常考驗客戶的資產實力,至於其他的作法都是求安心、花點小錢倒也無妨。
*如因疫情已經除戶籍,CFC與您已經無關了。至於要不要為了回台投票而恢復戶籍…這要仔細評估。
*如認為CFC立法目的是要查緝國內OBU帳戶裡的台灣人,那是否該一併修「國際金融業務條例」?CFC立法是接軌OECD 之BEPS,國際潮流往這方向走台灣自然遲早該有。
按照CFC條文認真執行,哪些人(行業)可能會受到衝擊?
1、首當其衝當然是國內金融業。有資金實力的OBU客戶資金會移走(境外)、OBU帳戶內尚未到期(多年期)的金融理財商品客戶會恐懼(到期該不該申報)、現有OBU轉DBU購買的保單是否該解約、透過OBU(外資)投資台股是否該認賠將資金匯出、創投透過OBU 對國內事業之投資該怎麼辦?撤資?
目前已透過外資所持有之國內房地產。無論是以僑外資申請來台投資或以OBU在台分公司模式持有國內房產或進行實質營運者,下一步該拋出或撤資?就算保持現況不動,未來新法上路後還能以此架構申請海外資金來台嗎(目前外資來台作業辦法中並未要求外國公司其中有台籍股東需檢附完稅證明,但就算之後辦法不改,除非有進一步明確,不然心中仍會有查稅陰影)。
2、代辦公司。資金部位較小的OBU或受疫情影響暫時沒訂單的OBU會因為CFC觀望停止使用,比較麻煩的是,這類若停用現有OBU帳戶,之後要再開新帳戶也很困難。
3、使用OBU的中小企業主。預期會抓到一些在今年急慌慌把OBU帳戶資金匯進DBU的人。
常見CFC兩大誤解。
(上圖)某甲個人100%持有OBU A赴大陸投資設立公司,大陸公司於2016、2017、2018、2019三年每年均分配稅後盈餘10萬美金匯入OBU A帳戶(合計四十萬美金),而某甲於2020年將OBU帳戶內的10萬美金匯入個人帳戶(收入實現)並在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時誠實申報大陸地區投資收益;此處注意個人透過第三地公司赴大陸投資所取得之收益稅率20%、視同海外所得,此部分財政部有解釋,申報時必須檢附大陸事業財報、大陸稅局盈餘核稅憑證、OBU財報、匯款單據等相關證明。
1、媒體報導的CFC 700萬以下豁免。個別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免與計入個人當年度海外所得申報。條文的意思是若當年度OBU年度盈餘<700萬不用(穿透)先繳(ex.699×20%)等到之後年度盈餘≧700萬時計入個人當年度海外所得申報,〝並不是〞OBU年度盈餘<700萬不用繳交OBU財報。若當年度699萬由OBU直接分配給個人,仍要依照所得來源性質分別計入個人所得或海外所得申報。
這問題就好像明明海外所得(*符合規定的真實海外所得)當年度未達100萬免與計入(也就是超過一百萬就該申報;申報未必會繳稅),但是大家都說我的OBU轉DBU控制在670萬以下所以不用申報海外所得。
2、CFC上路不溯既往。接續例子:某甲OBU A於2020年匯出10萬後剩下30萬美金,CFC不溯既往意思是這30萬美金在2023年CFC實施後〝不需要穿透先課稅〞;既當2024年5月申報OBU財報時,帳上前期資金30萬美金不用納入CFC先扣繳;不是免罰、不是將來分配時免報稅、更不是2023年前資金不入OBU帳。
另外,一旦繳交了OBU財報後就不能中斷(如果忘記我想國稅局會提醒),除了以上問題外,申報後境外公司辦理轉股,轉讓方〝應該要〞申報轉股交易所得;依照財報核定交易價值是否公允,境外公司不續用必須正式辦理結清算註銷,才有資料申報國稅局銷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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