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稅務局於2021年10月5日針對OECD將香港列入稅務觀察名單(灰名單)即回應;願意配合歐盟要求修訂香港《稅務條例》並於2023年實施,香港立法會於2022年7月4日頒佈「優化香港就被動收入豁免源自外地收入徵稅的機制」擬修正條文並徵求公眾意見(尚未正式公布),新法預計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2、草案內容著重在針對香港公司〝被動收入免稅(股利、股息、知識產權收入、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等)〞之部分調整。此次修法主要在於根據最新國際稅務標準的要求,納稅人如要在某個稅務管轄區享有稅務優惠待遇,就必須在該稅務管轄區有實質經濟業務,所賺取的收入與其在該稅務管轄區進行的實質活動必須建立明確聯繫。
另外,關於香港當地建立經濟實質的成本並不是定額;為符合實質經濟活動要求,納稅人須通過“足夠水平測試”,即須就相關活動在香港聘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僱員和招致足夠的營運開支。
3、若您的香港公司沒有報稅(誤認香港海外所得免稅就不申報)、低品質的稅務審計(審計報告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香港公司收入為主動收入(三角貿易、移轉定價)、香港當地實體營運、僅控股未取得股利所得、香港純控股公司等,此次修法與您無關。
4、非香港純控股公司適用股息與處置收入免稅需滿足兩條件:至少持有5%股權、被動收入不超過50%。
5、香港稅務局並承諾在優化離岸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時,堅持奉行以下原則以維護香港的利益:
(a) 香港會繼續依循地域來源原則徵稅;*仍繼續維持海外所得免稅原則。
(b) 香港會維持簡單、明確和低稅率的稅制,以保持本地營商環境的競爭力;及
(c) 我們會盡量減輕企業的合規負擔。
6、如同BVI經濟實質對IP(知識產權)產業之限制,此次條文中亦規定香港公司如有知識產權收入必須採用關聯法認定;反之,若有知識產權收入但未能在香港當地建立合規的經濟實質,此部分收入需納稅、不得豁免。
7、坊間所謂黑名單公司不得與歐盟公司交易(無法收貨款)是誤解。
如香港不充分回應歐盟的關注,將會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香港企業或會被歐盟成員國施以稅務抵制措施。歐盟成員國或會對來自香港的商業實體施加立法性質的抵制措施(如不准扣除成本、提高預扣稅稅率等)和行政性質的抵制措施(如加強監察某些交易、納稅人有更大機會須接受稅務審核等)。
8、最後,香港稅務局認為新法實施的可能衝擊;我們預期優化離岸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建議主要影響那些由跨國企業集團因稅務理由而在香港設立的空殼公司。然而,由於這些空殼公司本身不會為香港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和大量就業機會,有關建議預期不會造成重大經濟影響。就採用關聯法的建議,鑑於關聯法是一項國際標準,獲相類稅務管轄區廣泛採用,我們認為,收取外地知識產權收入的跨國企業集團為節省稅款而把其知識產權收入轉移至其他稅務管轄區的機會和誘因非常有限。
也就是說,香港稅務局認為因為新法的實施而導致放棄使用香港公司的機率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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