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稅務局12月14日公告:香港立法會通過《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針對香港公司取得被動收入(股利、股息、權利金等)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並自2023年1月1日生效。
2、此次修訂中所謂之「指明外地收入」係指在香港以外地區產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區的下列任何收入: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實體的股權權益所得的處置收益(「處置收益」)、智慧財產權收入。
3、簡單說,此次修訂香港〝純控股公司(單純收取股利/股息沒有管理職能者)〞仍維持免稅,透過設立香港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者衝擊將大為減輕。
4、以下為香港稅務局兩則公告,可留意第二則: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立法會之發言,其中也提到此次修法後預期將自歐盟稅務黑名單中脫身。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政府歡迎立法會通過有關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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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歡迎立法會今日(十二月十四日)通過《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被動收入在香港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新機制將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條例草案》鞏固香港的稅制,使之更有力打擊因雙重不徵稅而帶來的跨境避稅活動,並履行香港在二○二一年對歐盟所作修訂稅務法例的承諾。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說:「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不但秉持香港的地域來源徵稅原則,而且維持香港的稅務競爭力。機制下,在香港有實質經濟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可繼續就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動收入,即利息、股息和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收益,申請稅務豁免。得自合資格智慧財產權而在香港收取的外地智慧財產權收入亦可在符合關聯要求的情況下獲得稅務豁免。個人及本地公司不受影響。」
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制定經濟實質要求和關聯要求,以防止空殼公司可能濫用香港的稅務安排,以實現就外地被動收入的雙重不徵稅情況。
為協助有關納稅人遵守新機制,稅務局將實施一系列便利合規措施,以儘量減輕受影響納稅人的合規負擔、提升稅務明確性和確保稅務透明度。這些措施包括制定簡易申報程式,以及在網頁發佈行政指引和示例。稅務局亦成立了專責小組提供技術支援。納稅人亦可就是否符合機制下的經濟實質要求向稅務局申請事先裁定。
有關詳情可參見稅務局關於外地收入豁免徵稅的網頁www.ird.gov.hk/chs/tax/bus_fsie.htm。
完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8分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恢復二讀辯論《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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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恢復二讀辯論《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2022年稅務(修訂)(指明外地收入徵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於上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在十一月內完成審議《條例草案》,並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剛才包括陳(健波)議員在內,七位議員都對財庫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稅務局的同事讚揚,我也很開心,之後會將有關認可帶回去。剛才陳(健波)議員提及三個「多」,我有多一個「多」,是會繼續「多多努力」,包括日後我們的工作會秉持著「民有所呼,我有所應」的精神繼續下去。我亦感謝議員和相關持份者在《條例草案》的草擬和審議過程中,給予我們寶貴的意見。
《條例草案》旨在於二○二三年一月一日引入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 regime),與國際稅務標準一致,回應歐盟關注香港豁免沒有實質經濟活動的企業源自外地的被動收入徵稅,可能引致跨國企業集團,尤其是空殼公司,透過雙重不徵稅以獲取稅務利益。歐盟要求香港承諾在今年年底前修訂其稅務法例,以期在明年一月起實施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為免香港被歐盟列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黑名單,香港在去年十月公開作出承諾,在今年年底前修訂其稅務法例。
在新機制下,受《條例草案》涵蓋的跨國企業實體如符合《條例草案》訂定的豁免條件,其在香港收取的指明外地被動收入仍可獲豁免徵稅。我們在制定《條例草案》時,廣泛諮詢了相關不同界別的持份者,並且舉辦多次交流及簡介會,積極採納各持份者所提出的意見。我們以減輕企業合規負擔、提升稅務明確性和維持香港的稅務競爭力為目標,以制定《條例草案》下的新機制及各項落實措施。就此,稅務局已推出了多項稅務便利合規措施,包括採用簡易的申報程式,提供事先裁定,包括在《條例草案》實施前的「稅務局局長的意見」,在稅務局網頁上載和不斷更新相關的行政指引和示例,以及成立專責小組為相關納稅人提供技術支援和回應查詢。
具體一點回應剛才好幾位議員提及的,包括簡(慧敏)議員提到,例如在香港收取應予課稅條款等這些實際操作等問題,稅務局會在行政指引或《釋義及執行指引》中清楚說明處理方法和立場,並提供更多例子,以協助提升稅務明確性。
另外亦回應剛才好幾位議員提出的意見,我在此重申,香港會繼續維持地域來源徵稅原則,利潤來源地的問題與經濟實質的要求會分開考慮,前者不會被後者影響。
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進行了深入和詳細的討論。法案委員會贊同政府於設計新機制時不單從維持低稅制的角度出發,還能夠在不同方面保持香港的優勢。具體而言,新機制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只針對四類指定外地被動收入,不涵蓋主動收入;
(二)只涵蓋跨國企業實體,不影響本地公司;
(三)納稅人只要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其外地股息便可獲豁免徵稅,並不像其他稅務管轄區施加「應予課稅」條件;
(四)香港引入持股免稅安排,為納稅人就外地股息和處置收益提供額外申請稅務豁免的途徑,而無須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五)納稅人只要符合經濟實質要求,香港容許其外地利息便可獲豁免徵稅;以及
(六)就納稅人就外地股息及其相關的基礎利潤在外地繳付的稅款,制定友善營商的「透視計算法」供納稅人申請稅收抵免進一步減低雙重課稅的可能性。
就上述幾方面,持份者均認同香港的新機制相比其他稅務管轄區的豁免機制更具有優勢,並肯定政府在這方面的工作。
此外,政府亦積極探討措施提升香港的整體稅務競爭力,以應對引入外地被動收入豁免徵稅機制預期可能會出現的延伸影響,法案委員會對此表示認同。
具體回應剛才好幾位議員關心的事項,例如是對香港稅務競爭力的問題,由於部分企業或會因為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的引入,而考慮把其處置股份或股權權益的交易轉移至在香港進行,因此我們會研究為此類交易和所產生的非資本性質的收益制定合適措施,以提高稅務明確性,有助企業進行重組和儘量減低合規成本。
我們相信在修例後,就剛才很多議員關心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我們引入了關聯法,會鼓勵更多企業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現時,政府為企業進行「合資格研發活動」的開支提供額外稅務扣減。企業就「合資格研發活動」支付給「指定本地研究機構」的款項和企業的「合資格開支」的總額的首200萬元,可獲得三倍,即百分之三百稅務扣減,餘額亦可獲百分之二百扣減;額外扣稅金額不設上限。為進一步鼓勵本地研發,我們會考慮為本地智慧財產權收入提供稅務優惠措施。
法案委員會於審議《條例草案》時向我們給予許多寶貴的建議。其中,部分委員就適用于股息和處置收益的持股免稅安排下反濫用規則中的適用稅率(applicable rate)表達意見,期望能以外地最高企業稅率作為適用稅率,讓納稅人較容易滿足持股免稅安排下的應予課稅條件。就此,我們竭力與歐盟商討,歐盟最終同意香港在新機制中採用「一般稅率」作為適用稅率。「一般稅率」是有關稅務管轄區對指明外地收入、基礎利潤或相關下游收入徵稅的一般稅率,即最高企業稅率。「一般稅率」不一定是對相關收入或利潤在外地徵收的實際稅率,這有助納稅人更容易滿足應予課稅條件以引用持股免稅安排。
最後,有議員亦關注新機制如期實施後,香港能否避免被列入黑名單。在這方面,政府一直不遺餘力,財庫局及稅務局的同事亦很盡力與歐盟就立法建議緊密溝通。事實上,《條例草案》是按照歐盟在二○二二年六月確認的立法組成部分擬訂的,而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亦採納了歐盟就《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根據我們與歐盟近月溝通,歐盟對《條例草案》持正面態度。我們有信心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可避免香港被列入歐盟稅務黑名單。
然而,我們亦明白歐盟不時就其認為具損害性的安排發出新的指引,再根據該新指引評估相關稅務管轄區是否符合指引。若某稅務管轄區被評為不符合指引,歐盟便會邀請該稅務管轄區於指定時間內作出相關修訂,如該稅務管轄區承諾在限期前作出修訂,便會被歐盟列入稅務觀察名單。如歐盟日後應用該更新後的指引一致地評估香港和其他稅務管轄區,並要求它們於同一時間實施任何更新後的要求,我們屆時會進一步探討修例和諮詢持份者。
總括而言,若《條例草案》獲各議員予以通過,香港可如期履行對歐盟的承諾,在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徵稅機制,避免香港被歐盟列入稅務黑名單;而新機制亦符合國際稅務標準,有助香港完善稅制,使之更有效打擊因雙重不徵稅而帶來的跨境避稅活動,對香港維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十分重要。
我謹此陳辭,並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及各項稍後提出的修正案。多謝(代)主席。
完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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