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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境外公司能否適用租稅協定優惠

資料更新時間:2023/02/21

1、依照央行解釋,僑外資來台投資國內證券依外資身份可區分為「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及「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兩類,若以境外公司來台投資國內證券,適用FINI相關規定。

2、以下台北國稅局新聞稿宣導內容,若外資法人符合與台灣有簽訂適用所得稅協定的國家/地區,可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預先核准適用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

目前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國家有32個,能註冊境外公司的為新加坡,那麼透過新加坡公司來台投資國內證券是否能適用租稅優惠?

附上申請表;這些檢附資料與民國97年所頒佈之「實際管理處所 PEM」雷同,若能符合以下規範即能適用相關優惠。

3、〝財政部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這是某些希望透過設立境外基金來台投資國內證券的原因,基金型態組織有不揭露投資人身份的優點、相對就有難以開立基金帳戶的缺點(不透明),因此規劃註冊境外基金設立,除了設立與維持成本較高以外,開立帳戶的困難也需要留意。

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者,請儘早於2月底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以下簡稱FINI)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所得,得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之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之稅率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之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該局說明,為提升FINI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上限稅率之審核效率,落實協定賦與之租稅利益,財政部以108年6月24日台財際字第10800577770號令核釋,屬基金及信託型態之FINI,依其適用之所得稅協定規定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得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之自我聲明,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5條第5項檢具各款規定之文件,包括基金或信託之受益人名冊、個別受益人為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證明或載有他方締約國居住者之受益比例等文件

該局指出,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即國內公司得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FINI於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核准函,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時即可依上限稅率扣繳,籲請FINI配合於當年度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提早於同年3月31日前完成核發核准函作業。另近3年內已取得核准函之申請案件,考量前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在案,且有持續在臺投資意願,經受理之稽徵機關檢視FINI居住者證明、授權書及受益所有人自我聲明等資料,如無重大異常,得酌予延長核准適用年限最長為24個月。

該局呼籲FINI如欲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可儘早遞送申請文件,提早取得核准函,相關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協定專區/所得稅協定相關申請書表),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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