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專題探討>OBU境外公司

對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不溯既往之規定常見誤解

資料更新時間:2023/05/04

經濟日報:對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不溯既往之規定常見誤解

依財政部對CFC 制度是否會溯及既往之解釋:CFC 於 112 年(2013)以後發生之當年度盈餘才須適用;111 年度(含)以前發生之盈餘於實際決議分配時始須計算營利所得課稅,不追溯適用CFC 制度。對於這段文字產生誤解:在2022年底前將CFC帳戶內盈餘先分配、清空、關戶就沒事了,這是誤解了規定。

再看另一則稅局針對CFC之說明:CFC制度非加稅措施,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可簡單解釋,CFC實施與否僅是先課(未分配先課)與後課(分配後才課),因此確實不是加稅措施。

CFC實施前後

回到對CFC不溯既往之誤解,若在去年底前將CFC帳戶內盈餘先分配、清空;

舉例,某甲100%所持有之境外A公司自2019年起每年盈餘台幣一千萬,截至2022年底已累積四千萬,某甲聽聞CFC不溯既往,因此在2022年底將四千萬全數匯回(分配)…提醒您本月記得申報該筆所得。

FC 條例自 112 年度以後發生之當年度盈餘才須適用

針對國內OBU帳戶內盈餘是否會直接認定課稅的問題財政部也有解釋:CFC 條例自 112 年度以後發生之當年度盈餘才須適用,且該盈餘係以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稅後淨利為計算基礎,因此並非以 OBU 帳戶金額認定。

這不難理解,帳戶年底餘額達一千萬,其中不排除有應付帳款900萬;再說,註冊於低稅負地區公司未必只有一個帳戶,境外A公司在M銀行帳戶有盈餘、H銀行帳戶或有虧損,某甲檢附申報A公司之年度財報自然該合併呈現。因此,清空OBU帳戶或是因而註銷低稅負地區公司,都是對不溯既往規定之誤解,記得依法申報所得。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