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起訴中介人涉嫌向銀行經理行賄以協助客戶開戶—OBU
1、香港廉政公署於5月18日發布新聞稿:起訴香港秘書公司董事(開戶中介人)行賄民營銀行經理(被控貪污起訴)協助非香港本地客戶以本人未到港方式在該銀行開立企業帳戶(一般說的OBU帳戶),此案行賄金額HKD20,000≒USD25XX。
2、新加坡與香港均合法允許開戶中介,開戶中介向客人收取服務費轉介適合開戶的銀行(包含KYC),中介與銀行彼此雙贏,銀行也會對中介機構辦理考評。疫情解封後,新加坡與香港開戶多已取消視訊見簽作業,恢復到以往董事需親自到銀行(或分行)見簽規定。
台灣法規限定中介機構為銀行,因此沒有類似新、港的開戶中介行業、一般也無法接受銀行開戶還要付錢找人幫忙。
3、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私營機構
*代理人(通常為僱員)在未得主事人(通常為僱主)的許可下,不得因辦理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而索取或接受利益;而提供利益者亦同樣有罪。
*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等等,但利益不包括款待。
*款待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例如歌舞表演等。
需特別注意的是,香港《防止賄賂條例》沒有就利益價值設定界限;收1元也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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