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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子女繳納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

資料更新時間:2023/09/28

1、台北國稅局案例宣導;A先生自銀行帳戶代扣繳配偶、子女3人之信用卡卡費,111年度合計繳納信用卡費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屬子女之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244萬)因此遭國稅局將此款項視同給子女之贈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此案例提告訴我們刷卡金額稅務機關可掌握、A先生國內所得稅申報不要太低;相對刷卡金額、對OBU族群來說,如果無法降低刷卡金額,就只好思考如何用OBU帳戶資金來繳卡費。

2、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5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常見代購車、房。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幫子女繳納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查獲民眾以自己的銀行帳戶代扣繳子女之信用卡費,代繳之信用卡費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遭該局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父母代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自銀行帳戶代扣繳配偶、子女3人之信用卡卡費,111年度合計繳納信用卡費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屬子女之信用卡費,經該局查獲,核課A先生應納贈與稅額5.6萬元〔(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該局呼籲,父母替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如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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