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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預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個人CFC)」修正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23/11/01

財政部於10月30日預告修正「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個人CFC)」修正草案,將於30天內徵求公眾意見後另行頒佈。個人、營利事業CFC自112年1月1日實施,113年5月申報。

修正草案參酌「辦法」公布後之各界意見加以修正,譬如個人CFC公布後有說法可透過架構境外信託規避,此次修正也做了規定:

〝五、個人與營利事業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但受託人為其所在租稅管轄區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業者,該受託人視為非關係企業。〞

〝三、與個人屬同一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且該信託關係之信託財產為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者,其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修正草案」中刪除原規定之受控外國企業之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需經經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大陸地區排除適用。

坊間所期待的CFC實施將等於OBU查稅,此次修正草案仍未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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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財政部公告:預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修正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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