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稅務局於2023年11月6日發布〝處置股權權益的本地收益─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草案,草案尚須經過香港立法局審議。此次是針對《2023年税務(修訂)條例》針對被動收入課稅後,其中處置股權權益是否屬香港公司本地收益做了明確規範。
2、草案「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規範股權權益處置收益的税務處理
香港實行簡單而具競爭力的税制,不會就屬資本性質的收益徵税。因此,就處置股權權益所得的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收益或利潤(「本地處置收益」),如屬資本性質,便無須在香港課繳利得税。按現行的税務規則,税務局主要通過「營業標記」的分析,即考慮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例如:進行同類交易的頻率、持有期、持股比例、購入或出售股權權益的理由等,以判定本地處置收益的性質。如有關收益在經過「營業標記」分析後被判定屬資本性質,便無須課繳利得税;如有關收益被判定(*經「營業標記」分析)屬收入性質,則須課繳利得税。同樣,本地處置虧損如屬資本性質,便不可作税務扣除;如本地處置虧損屬收入性質,則可作税務扣除(*屬收入虧損即可列入成本)。
3、「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申請資格
若某投資者實體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後處置獲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譬如處份大陸公司股權),而相關收益或利潤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且在於2023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累算,則在符合以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相關處置收益將會被視為屬資本性質,無須課繳利得税:
該投資者實體必須為具資格投資者實體;投資者實體必須為法人(不包括自然人)或擬備獨立財務帳目的安排(例如:合夥、信託和基金)。
所處置的必須是具資格獲投資實體的具資格股權權益;及
該項處置符合股權持有條件,或所處置的股權權益符合為長持剩餘權益而設的例外情況(即分批處置股權權益)。
計劃只適用於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處置收益(即本地處置收益)。有關收益並不涵蓋《税務條例》(「《條例》」)第15H(1)條所界定的任何指明外地收入,即使有關指明外地收入在《條例》第15I(1)條下被視作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亦然。換言之,在香港以外地方產生或得自香港以外地方的處置收益,即使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下被視作為來源自香港,也不符合計劃的資格。
4、股權持有條件
計劃就持有期訂明的門檻為24個月,而就持有百分比訂明的門檻為15%。就某投資者實體處置某獲投資實體的某項股權權益而言,如符合以下所述情況,股權持有條件即屬獲符合:
該投資者實體在緊接處置該項股權權益的日期前的連續24個月期間(「參考期間」)一直持有該項股權權益;及
該項股權權益本身,或聯同該投資者實體在上述整段參考期間另外一直持有的有關該獲投資實體的若干其他股權權益,構成該獲投資實體至少15%的股權權益(「合資格權益」)。
間接控股同樣適用
如符合以下情況,某實體(「甲方」)即屬控制另一個實體(「乙方」):
甲方享有乙方超過50%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或享有關於乙方超過50%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或
甲方直接或間接有權行使乙方中超過50%的表決權,或直接或間接有權行使關於乙方中超過50%的表決權,或直接或間接有權控制任何上述表決權的行使。
5、「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
計劃適用於以書面選擇參與計劃的投資者實體。有意選擇參與計劃的投資者實體,可在處置股權權益的相關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報税表內作出選擇並提供所需資料。不選擇參與計畫也不會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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