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述:某甲每年贈與其子乙每年220萬元,十年後,乙購買不動產總價2200萬,乙對國稅局主張買不動產的資金都是由歷年甲所贈與。其主張若要成立,則乙必須提供國稅局;甲歷年申報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乙的銀行帳戶存款紀錄。
試問,若實際上乙每年都將220萬花光、甲另外支付2200萬購買不動產並主張是資金歷年贈與,總不能單憑金額兜攏就要國稅局認可吧。
同理,客戶常問:股東匯入境外公司帳戶的營運資金應視同資本金,所以境外公司匯出至股東DBU帳戶的款項,應該視為海外投資收益。這樣講好像也通?!
所以,國稅局要求提供境外公司歷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並透過駐外使領館公認證,以佐證匯入款確屬境外公司盈餘,這樣應該還算合理吧?
*不討論對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的認定。
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目前臺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98年1月23日(含)以後)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國稅局發給之歷年申報贈與稅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及子女之銀行存款紀錄,證明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此外,該局也提醒納稅人,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之資金來源係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