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行政院會決議通過之修正案條文,修正草案尚須經立法院同意。
以下並摘錄臺一牛奶大王經行政法院判決需開立發票新聞與成大柯副教授針對此次修法之意見供參考。
行政院院會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並期營業稅課稅及統一發票制度更趨合理公平,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於今日(102年4月11日)第3342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本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2條有關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規定,不符性別平等精神,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爰將第2款有關「有女性陪侍」之文字修正為「有陪侍服務」。
二、現行營業稅法對於「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尚乏明確定義,考量法制完整性,爰增訂第13條第4項,明定經該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指營業性質特殊,經該部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三、鑒於特種飲食業屬奢侈性消費,目前營業稅法採從高稅率課徵;惟實務上特種飲食業營業人經常藉由陪侍、表演節目與餐飲消費分開計稅方式規避稅負,為導正該等營業人取巧規避稅負行為,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爰修正第22條,明定特種飲食業營業人應就其各項收費之銷售額,按特種飲食業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四、新制營業稅實施之初,考量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依當時實際情形,使用統一發票確有困難,爰規定其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時空環境變遷,部分該等營業人之經營規模及營業性質如已具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當得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以符租稅公平,爰修正第24條第3項,明定該部得視其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五、修正第26條,將「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納入由財政部訂定營業稅起徵點之範疇。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除呼應國際重視性別平等議題之潮流,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之規定外,並使營業稅法制基礎更趨完整,亦將統一發票制度更臻合理公平。該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期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更新日期: 2013/4/11
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臺一須開發票了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吳曼寧/台北報導】2013.04.12 04:46 am
臺一牛奶大王原本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廿萬元以下),但知名度愈來愈高,國稅局查核後認定每月營業額一百八十萬元,要求從去年七月一日起使用統一發票。臺一不服,打起行政官司。
臺一指出,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的規定,不是由主管機關任意核定或解釋;營業稅法並未授權財政部得逕行核定營業人應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國稅局憑一己之意認定臺一須開發票,每月要繳營業稅九萬元,顯已違法。
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營業人應否使用統一發票,應由主管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查明營業人的實際營業情形,核定營業額,並非營業人可自由選擇營業額為多少。
【2013/04/12 聯合報】
名家觀點/三大補帖 課營業稅更公平
【經濟日報╱柯格鐘】2013.04.12 02:54 am
行政院昨(11)日通過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修正草案,將來財政部得視情況,將原先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的營業人,依其營業性質及能力,要求開立統一發票,用以計算稅額。也就是說,將來豆漿、冰品、美髮等業者,只要符合規模,就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過去營業稅法規定,月營業額在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享有免開統一發票的待遇。此外,如美髮、計程車、豆漿店等行業,考量開立發票不便,可視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不受月營業額限制,免開統一發票。
觀察行政院通過的草案內容,對租稅公平有所幫助,個人樂見其發展,主要有以下三點補充意見:
首先、過去「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條款產生,主要考量立法當時手開統一發票,較為耗時,有礙商家營業。時至今日,電子收銀機普及,開立統一發票時間快速,再加上電子發票的推廣,過去手開發票的耗時問題,已不再構成障礙。
其二、過去核定免開統一發票的「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規模差異太大,以美髮店來說,開在台北市鬧區的連鎖美髮店,和開在住宅區的小店,適用相同的稅率評估標準,太過粗糙,更有失公平。
最後,過去許多小吃店,從小店起家,但隨著規模逐漸擴大,高朋滿座,不應享有免開統一發票的優待。
事實上,過去幾年財政部也發現這些弊病。財政部因此曾輔導多家知名的豆漿店、冰品店業者,開立統一發票。部分業者為了減少消費者糾紛和確保其商譽,同意配合辦理。但坦言之,當時的法規條件,政府作這樣的要求,基礎薄弱,因此只能用勸導、輔導方式進行,實施成效不夠明顯。如今有法源依據,有助稅務稽徵。
不過,目前行政院僅通過修正草案,將來立法之後,還需要進一步訂出細則,畫出「具一定規模」的線要畫在哪裡。我認為,制定此條界線要同時考量稽徵成本和租稅公平。
以規模很小的攤販來說,若要求開立統一發票,不但影響商家營業,稽徵成本過高,也不敷效益。但若課稅門檻訂的太高,稅收的漏洞過大,就難達到租稅公平的目標,確切的標準,需要財政部視目前業者實際營運狀況計算,不可像過去一樣大筆一揮,反而衍生許多的弊端。
考量業者日常營運的便利性,政府也應研擬作法,讓發票開利可更為便捷。舉德國為例,小規模營業人雖然不用開立一般發票,但仍要開立簡式發票,提供稅捐稽徵單位查核依據,與台灣現行完全免開立相比,仍較為周延。
對於民眾擔心,此作法是否會導致商家將成本轉嫁給民眾,提高物價。我認為,營業稅的精神,本質上就是一種消費稅,其稅額不能算廠商的成本,因此廠商轉嫁費用也屬合理。但要小心造成民眾反彈。
雖然目前的改革方向,只著眼於加強過去放過無法可管的「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但由於目前統一發票開立,漸趨便捷,「小規模營業人」的20萬元月營業額門檻,是否應考慮調低,來補足國內的稅收漏洞,是政府應思考的另一個問題。
(本文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柯格鐘口述/記者邱建業整理)
【2013/04/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