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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修法 未來逃漏稅恐列洗錢罪

資料更新時間:2013/04/23

在以往,逃漏稅屬於各國國內法權限,他國極少配合調查;但自從OECD於1998年首倡將逃漏稅納入國際打擊洗錢工作中,近來各國紛紛配合此項新趨勢。

以往要求調閱他國金融機構提供在當地開立的帳戶資料,需要先經由該國法院判決確有違法事證、金融機構方有配合的必要;一旦逃漏稅納入打擊洗錢工作後,只要任一國可以提出逃漏稅事證
即可要求海外金融機構配合、無須經法院裁定;在時效、作業程序上都較以往來的便捷。

觀察重點:國內修法後的「以詐術逃漏稅」定義為何?OBU帳戶是否將受影響?

Ps.香港「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已將逃漏稅納入!


法務部擬修法 未來逃漏稅恐列洗錢罪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3年2月19日 12:14

想要以「假發票」、「人頭炒房」逃漏稅,未來恐怕會被論以「洗錢罪」。法務部研議要將「詐欺型逃稅」,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不過有律師卻表示,這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

為了通過「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法務部研議要將「詐欺型」稅務犯罪,列為洗錢罪的「前置犯罪」,納入近期要推動修正的「洗錢防制法」當中;未來一旦修法通過,「以詐術逃漏稅」者,將可能被追究洗錢罪刑責,最高可處有期徒刑7年。

不過,有律師卻指出,以詐術逃漏稅的犯罪手法不一,如果只是觸犯輕微的犯罪態樣,就被論以較重的洗錢罪,可能會顯失公平,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而且雖然現行的「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以詐術逃漏稅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6萬元罰金,但就司法實務而言,如果逃漏稅金額不高的話,大部份都是輕判後再補稅即可了事,驟然處以重刑恐怕不符法理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