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稽徵永遠要考慮稽徵成本。
在企業全球化的佈局下,海外分支機構營收、委外代工、海外加工廠、海外營銷據點、各國賦稅法規…等,都會造成母公司所在國家稅收稽徵與查緝工作的困難,因此OECD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才會在移轉定價指導原則中,明文訂定 〝APA 預先訂價協議〞的相關作業規範。協議後的納稅金額,〝應該會〞比真實應納稅額為低。但若因此就倡議取消,或許過於低估了跨國企業稅賦查核的困難。
財政部93年所頒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定價查核准準則〞第五章 也以專章規範;APA 大陸稱為《稅收遵從協議》。
第 23 條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人進行交易,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由該營利事業依本章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訂價協議,議定其常規交易結果:
一、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之交易,其交易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前三年度無重大逃漏稅情事。
三、已備妥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
四、已完成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移轉訂價報告。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條件。
深圳稅企首次簽訂稅收遵從協議 (中國經濟網 2012年5月2日)
4月28日上午,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聯合與平安保險、中興通訊等2戶深圳知名大企業簽訂《稅收遵從協議》,開啟稅務機關與大企業共同防範稅收風險的創新合作。
稅企之間簽訂稅收遵從協議是西方發達國家在探索大企業服務與管理中形成的一個成功經驗,其核心是稅企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合作信賴的原則,在國家稅法框架下,以協議形式規範雙方有關稅務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其目的是通過稅企合作,防控稅務風險,推動稅務管理從以稅務機關管理為主,逐漸向以納稅人自我管理、自願遵從為主的轉變。國家稅務總局於2011年7月印發了《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規程(試行)》,明確了稅收遵從協議在我國的適用。
據悉,簽訂協議後,稅務機關將對企業建立稅務風險內控體系進行幫助,識別潛在的重大稅收風險,輔導企業完善內控體系建設,為企業涉稅訴求提供更及時、明確的處理和答覆,進一步統籌簡並對企業開展的稅務檢查事項;企業也將更主動、詳細地向稅務機關披露涉稅信息,報告重大涉稅事項,持續完善其稅務風險內控體系,將有利於進一步構建平等、互信、透明、合作、和諧的稅企關係。
美企節稅 爆秘密協議
【經濟日報╱編譯劉忠勇/綜合外電】2013.07.24 02:23 am
甲骨文 (Oralce)、Google、亞馬遜等數百家美國大企業均與美國國稅局(IRS)有租稅上的祕密協議,不過不少人主張,國稅局應公開這個讓大企業減少納稅的祕密。
甲骨文上個月公布上季財報時,大部分投資人只注意到股利增加一倍的消息,卻沒注意到財務年報的一個數字:甲骨文繳稅少了,且不到一般企業稅負35%的一半。
早在十年前,甲骨文即考慮稅負成本增加的問題,便訴諸一個較不為人知的辦法:即跨國企業和國稅局達成祕密協議,CNNMoney報導指出,「這能不經意地在累進稅率機制上得享好處」。今年,甲骨文首度公開,已和國稅局達成兩項長期的協議,雙方並進一步協商其他協議。
這種協議一般稱為預先訂價協議(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簡稱APA),等於是國稅局和公司之間就租稅規畫達成多年協議,還可追溯以往。雖耗資費時,但對達成協議的Google、蘋果、亞馬遜而言,都相當值得。按協議,國稅局同意不追究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間資產、商品、智慧財產和資金轉移相關複雜的財務核算。
【2013/07/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