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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款 衝擊假外資?

資料更新時間:2013/08/09


請注意:以下摘錄的新聞刊載於今年五月,當時反避稅法案尚未宣布暫緩實施。

幾乎每個詢問辦理外資來台相關業務的客戶都會問:這是假外資嗎?要不要找外國人來擔任負責人?

昏倒。我們提供的是真外資服務!

參見: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以OBU公司為主體,實為外國法人。條例內不論法人股東是否為居民。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至於以外資投資國內證券;

參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本辦法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本辦法所稱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外資來臺分公司視同外國機構投資人。辦法內不論機構投資人股東是否為居民。

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辦理投資國內有價證券申請時,需聲明所投資之資金來源非來自台灣或大陸地區;這點可透過架構規劃;

反避稅法案實施後,將衝擊〝假〞外資?

依照現行作業辦法,辦理外國人投資證券、外資來台設立分支機構時,外國法人得在國內OBU(不限境外)經核准後辦理資金匯入;將來若反避稅條例通過,此類操作模式是否允當?值得重新思考。


反避稅條款 防假外資買股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3.05.09 03:07 am

推動反避稅的所得稅法修訂草案在立法院討論中,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昨(8)日舉辦研討會,台大會計系教授林世銘指出,財政部預定把「居民企業」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無論獲利高低,至少能追回一定稅額,且有助於抑制假藉外資投資台股規避稅負的問題。

所謂「居民企業」,是指註冊在海外,但營運實體都在台灣的公司。立法院財委會已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從2015年開始,對利潤滯留海外、不匯回國內的海外子公司,以及海外註冊公司卻在國內實質營運享受租稅優惠的業者,分別訂定「外國受控公司」(CFC)與「居民企業」兩項條款來追稅,外界稱之為「反避稅條款」。

KPMG台灣所昨(8)日舉辦「最新所得稅法關於反避稅條款新制修訂重點及企業因應之道」研討會,邀請林世銘、KPMG台灣所稅務部副總李婉榕、稅務部會計師陳志愷,說明此法對我國企業、投資人影響。

林世銘指出,企業被認定為「居民企業」,除需繳納營所稅外,另已向財政部詢問過,將適用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也就是說,就算沒有大筆盈餘,都須負擔一定程度稅負。

林世銘表示,「居民企業」制度可抑止企業假外資投資台股規避稅負。他說明,原本外資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可免所得稅與基本稅額,但在2015年新制上路後,由於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適用範圍,連帶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

但「居民企業」新制也不是只增加公司負擔,林世銘指出,被認定為境內公司可申請證明,將可適用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租稅協定優惠,例如股利匯出的扣繳優惠等。

新聞辭典》居民企業

許多企業利用到海外註冊,成立紙上公司(一般在開曼群島、維京群島等租稅天堂地區),實際決策管理機構卻在國內,藉此規避國內所得稅負,並享有海外租稅優惠。這種企業稱為「居民企業」(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台灣現行對「居民企業」認定為營業總機構的註冊登記所在地,但目前財政部推出所得稅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條文將修改居民企業的認定標準,改以企業實際營運決策地區,做為營業總機構認定。

【2013/05/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