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簽訂兩岸租稅協定後,台商大陸企業股權移轉時,課稅權將交由台灣?!類似的論點之前報紙也曾刊載過;若為真,那真的是一項專屬的〝惠台政策〞(大陸稅務機關放棄課稅主權)。
新聞刊載,得免除在大陸繳納「境外股權移轉所得稅」的前提;
1.第三地公司實質管理處所(PEM)在台灣:(修正條文第43 條之4)營利事業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我國居住者,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台商透過移轉第三地公司股權間接出售大陸公司股權,此部分未來將視為〝海外所得,稅率20%〞,還是併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個人最高稅率40%?雖然在台灣課稅可能適用的稅率較高,但是因為實務上大陸稅務機關在核定公允價格時,多以〝市值〞核定;未來台灣稅務機關若以股權移轉的價金核定,還是有可能省點稅;
3.經投審會申報核准之大陸地區投資案。
兩岸查稅 不溯既往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3.11.26 02:55 am
兩岸租稅協議三大歧見有解。據指出,我國已爭取對岸同意,將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商納入雙邊協議,同時台商出售大陸股權的課稅權也由台灣取得;雙方並達成共識,課稅資料交換確定不溯及既往,台商過往投資可望不被查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台商投資大陸,有七成以上是透過間接投資,這些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商,未來不必轉換身分,即可適用兩岸租稅協議的輕稅優惠。過去這些台商擔心,轉換投資身分出售大陸股權,恐面臨大陸依2008年頒布的59號文,按資產「公允價值」課以20%重稅,現在疑慮消除了。
財政部長張盛和昨(25)日傍晚拜會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尋求民意機構支持兩岸簽署全面性互免所得稅協議。張盛和表示,兩岸租稅協議的歧見已經全部解開,但是能否簽署仍要視立法院的態度,只有在國內具備高度共識之下,才會確定簽署協議。
張盛和表示,雙方已達成共識,間接投資台商只要經認定實質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即使透過第三地赴中國大陸投資,即認定具有「台商身分」,也可以享有租稅協議的相關權益與保障。
張盛和也保證,兩岸租稅協議若能完成簽署,台商不必擔心投資資料全都露,也不必害怕政府利用租稅協議的交換機制對台商查稅。張盛和說,除非有明確且具體的逃漏稅事證,否則不會輕易交換課稅資料。
【2013/1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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