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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發佈109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課稅門檻670萬及相關扣除金額仍維持與108年度相同

資料更新時間:2020/02/14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月13日發佈新聞稿公告109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課稅門檻670萬及相關扣除金額仍維持與108年度相同。
  2. 每年公告的原因是因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因此財政部會針對是否調整做公告。

    第 3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十、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之個人。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按萬元數四捨五入;其調整之公告方式及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109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課稅門檻及相關扣除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8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109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9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的保險死亡給付,109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凡是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本條例第12條規定的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列入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依規定於加計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及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5項規定選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時,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以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的淨額,按20%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提醒,基本稅額應先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如果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則不必再繳納基本稅額,只要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納一般所得稅額即可。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依原來的綜合所得稅規定繳稅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的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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