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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有意列報佣金支出,需留意資料是否能齊備

資料更新時間:2020/03/04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2月26日發佈稅務案例宣導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需留意所需要檢附的資料,或可透過境外公司支付佣金以簡化單據。
  2. 此案例國內A公司列報支付國外佣金,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電子郵件往來等證明,唯未能說明支付佣金的匯付金額內容及計算依據。另就匯款單所載之收款人B公司及C公司,及收款人之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異常等細節均無法釐清。此案例與2018年一則佣金稅務案例極類似,不知道是不是同一家公司。前例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佣金支出應辦理扣繳稅款而未扣繳者,除責令補繳並依法處罰外,該項佣金應予以認定。

    三、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支付非經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業證書之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之代理費,不予認定。

    四、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五,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准予認定

    五、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 支付營業人之佣金,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者,以收據為憑。

    (二) 支付個人之佣金,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國外經銷商。

    3、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四) 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 (名稱) 、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

    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五) 在臺以新臺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百分之三範圍內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之收據為憑予以認定;其超過百分之三者,如另能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確已收到該新臺幣款

    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時,准予認定。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外,應檢附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境外B公司佣金支出3,500,000元,經該局以其未提示足資證明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以經營外銷業務為主,為爭取市場優勢,故支付外銷佣金予B公司,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電子郵件往來等證明供核。經該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所提示其與B公司電子郵件往來文件,僅係確認A公司每一季銷貨予C公司之交易金額,並未說明所提示2紙匯款單之匯付金額內容及計算依據,另就匯款單之收款人分別為B公司及C公司,及收款人之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異常等節均無法釐清。A公司未能提示B公司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尚難認定A公司支付B公司之費用為佣金支出,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2-26 更新日期: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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