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為查明進口貨物之正確完稅價格,得採取下列措施,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檢查該貨物之買、賣雙方有關售價之其他文件。
二、調查該貨物及同樣或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或國內銷售價格,及查閱其以往進口時之完稅價格紀錄。
三、調查其他廠商出售該貨物及同樣或類似貨物之有關帳簿及單證。
四、調查其他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
「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銀行查詢」;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財政部核釋海關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調查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不以具體個案為限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財政部於109年3月13日以台財關字第1091005171號令核釋,海關依關稅法第42條規定調查與核定完稅價格有關資料,係為作成正確之課稅處分或藉由調查程序落實核課權,爰調查之範圍與程度,應以調查課稅事實所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為前提,審酌其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尚不以具體個案為限。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海關為調查進口貨物正確完稅價格,向進口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調取客戶資金往來、匯款及交易文件等相關資料,係依據關稅法第42條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月23日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2020號令辦理,但因新型態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為加強管控跨境電商交易之逃漏稅問題,有必要藉由通案篩選條件方式,向金融機構調取不特定客戶資金往來、匯款及交易文件等相關資料,並將報關資料與該等資料進行交叉比對,對高風險業者加強查緝。
財政部關務署指出,前揭令釋發布之後,海關得以更明確之法據,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審酌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彈性運用通案查調資料之方式,強化海關風險管理效能,並進一步遏止化整為零或高價低報之逃漏稅行為,以達到營造公平商業競爭環境之目的。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佈日期:2020-03-18
#進口貨物查稅
#維詮專業OBU代辦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