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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發佈跨國集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應注意事項

資料更新時間:2020/04/22
  1.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於4月20日發佈跨國集團(關係企業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應注意事項,將以往辦理此項業務條件明確。以下並附上2019年11月15日新聞稿。
  2. 簡單說此規定在協助國內母公司與海外關連公司於年度結束前針對彼此交易部分做帳籍調整。可以參考另一則稅務案例〝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之規定〞即有說明母公司應向子公司收取服務費。

自109年度起,跨國集團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利跨國企業於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時有所遵循,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明確規範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進行前述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須依上開令釋規定按其調整後的交易價格繳納相關稅費(關稅、營業稅、貨物稅、所得稅及相關代徵稅費),始得於調整會計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金額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於109年間提供境外關係企業B公司有關產品之技術及製程資訊,供B公司從事產品之製造並銷售予其他客戶;雙方約定就此技術授權收付權利金,甲公司於會計年度結算前就此受控交易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如甲公司及B公司間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移轉訂價之因素皆已事先達成協議,且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皆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B公司亦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有關權利金之交易價格並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甲公司得於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調整後交易價格列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及相關稅目調整憑證予所在地國稅局,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另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4-20

核釋關係企業間進行交易,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規定

跨國集團布局全球,常建置相關計價模式控管整體移轉訂價風險,於年中或年底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以降低集團重複課稅風險。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今(15)日核釋,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符合下列要件並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費)者,得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進行前述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依下列規定,按其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關稅等相關稅費,未依規定繳納者,不得於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主張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一、從事跨境有形資產移轉之受控交易:

貨物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檢附預估商業發票及貨價申報書,以暫訂價格向海關申請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規定以繳納保證金方式先行驗放,並取得由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於辦理調整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按調整後交易價格依關稅法完稅價格規定辦理審核,補繳或退還進口貨物關稅及相關代徵稅費。

二、從事前述跨境有形資產移轉以外之受控交易:

(一)營業稅:應檢附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營業稅;除購買國外勞務及外銷貨物或勞務案件外,應於調增交易價格時併同開立統一發票、調減交易價格時應按折讓處理,並於統一發票或折讓單註記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

(二)貨物稅:應檢附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聲明書等證明文件,併同會計年度最後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貨物稅。

(三)所得稅:調整有形資產移轉以外之交易價格,如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退補扣繳稅款。

三、營利事業應於辦理調整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該受控交易相關資訊,併同檢送交易合約、該受控交易其他參與人進行相對應調整相關證明文據及相關稅目調整憑證予所在地國稅局,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應依常規交易原則訂定價格或利潤,其符合上開規定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國稅局於審理營利事業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發現有不合常規情事,依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核定,該調整屬於所得額之調整,非屬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範疇,不得依此向海關或國稅局申請更正所得稅以外之稅捐。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佈日期: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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