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期可能因為美中對抗態勢升高,諮詢陸資來台投資案件增多,維詮特將常見詢問陸資來台投資三大問題整理說明。文章概分兩大段,前段先解釋常見的三大問題,後段則以媒體報導之實例說明觀點。
1、下圖名詞解釋:①.指有意來台投資的陸資投資人是陸籍自然人、大陸註冊登記企業還是以上透過第三地區公司申請來台投資、②.有意申請來台新設子公司、分公司或投資國內現有公司、③.來台投資的資金在哪裡及資金來源。
2、①②彼此互相影響很難區分兩者誰更重要,但因為投資人若擁有特殊背景(黨、政、軍)身份就算真實有意來台投資經營也難以通過核准,因此①的重要性似乎更高一些。另外,依據法規陸籍自然人或大陸企業透過第三地公司申請來台投資,仍以陸資來台投資辦法辦理(非外資)。即是說法規的精神是穿透最終自然人來看、也沒有所謂透過第三地比較容易核准的情況。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3、來台投資項目及營運計畫。法規對許可大陸人士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採正面表列許可,也就是說表內沒有即不許可。試舉例:許可項目:零售業中許可經營「4711 食品飲料為主之綜合商品零售業」之零售業,但表內限制「非屬藥局、藥房、藥粧店或活動物之零售者」食品飲料品項中如有限制類即不得零售經營。如此也代表若陸資來台投資國內現有公司,則此公司原所列之營業項目必須修改成陸資許可投資項目。
第 9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檢附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認為投資人之轉讓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者,得不予許可。
能不能通過審查的第二關鍵就是 ②.來台投資項目及營運計畫。營運計畫是重點、如果真的有意來台投資經營,營運計畫並不難。試舉例:來台投資所營事業是製造、銷售?原物料從哪來、產品銷往哪裡去?為何規劃來台投資製造、銷售這項商品,市場上目前同業有哪些?來台投資後會提昇國內產業技術、還是滿足國內市場缺口、所營事業產品或服務在產業中之位置、未來行銷規劃及業務拓展計畫,預計聘用多少員工…等,所以才說如果真的有意來台投資經營,準備營運計畫並不難。
以上營運規劃內容必須由投資人提供,維詮可協助整理並參與編寫但〝不編造〞。法條明訂陸資來台投資事業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所營事項是否與申請事項相符,掛羊頭賣狗肉行不通。
第 73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依第一項規定投資之事業,應依前項所定辦法規定或主管機關命令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93-1 條 投資人之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申報不實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4、第三關鍵是有意來台投資的資金在境外?大陸?如果來台資金在大陸境內,則需要多一道申請商務部赴台投資的審批程序。③. 所代表的意義除了資金位置還包含了資金來源。後面案例說明時會提到。
5、綜觀以上三大關鍵,在我方不清楚\陸方未透露之前詢問申請陸資來台投資會不會核准…其實沒有任何意義。
6、您以為的陸資不是陸資。偶有詢問陸資能不能來台經營XX業務?答:不行。可是那個誰誰公司為何能來台經營?答:我們不是每一件都能透過網路查得資料,但是往往您以為的陸資未必是以陸資身份來申請。試舉一例未必恰當但可說明此情況: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愛奇藝、騰訊 WeTV 等影音串流服務(OTT)平台,並不屬於許可範圍,無法來台經營。愛奇藝過去曾申請來台設立子公司,被經濟部駁回,後委託代理商歐銻銻娛樂經營台灣站部分業務,並透過香港商奇藝香港有限公司,在台申請成立「奇藝香港台北辦事處」。〞我們所熟知的「愛奇藝」並沒有正式核准申請來台營運,而是透過委託代理的方式營運。
7、試舉一例說明三大關鍵問題,摘錄2019年底爆發共諜案疑雲媒體報導:
〝…王立強日前對澳媒表示,二○一五年間,向心要他教龔青畫油畫,他因此逐漸打入中國創投核心,發現該公司是在共軍總參謀部(現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之下成立,滲透香港的金融市場並蒐集軍事情報,並在台灣媒體業投下經費,與電視台建立祕密聯盟,讓大陸控制媒體。
官網資料顯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二○○二年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同年八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主要收益是投資優質上市及非上市技術企業。
向心於二○○三年加入公司,他擁有多年項目投資及資訊科技業務經驗,是中國科技教育基金會理事長,也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國趨勢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局主席、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龔青是向心的配偶,二○一二年十月加入該公司,為替任董事。她曾於大陸國防科技信息中心、中信國際合作公司等大型機構工作。
台大教授高成炎昨加碼爆料,兩年前向心想投資他所經營的地熱公司,透過某律師事務所轉介資金,也順利經過投審會過關;投資案最後無疾而終,但大陸資金已進入台灣。
但投審會發言人楊淑玲表示,向心及龔青等人二○一六年十二月卅日申請以新台幣一億元投資設立一家公司,擬經營不動產買賣業等業務,但經投審會同相關機關審查後,基於國安考量,前年四月廿日駁回申請案。中國創投提出訴願,因涉及國安疑慮,最後敗訴。〞
以媒體報導內容推測此案申請來台投資主體應為開曼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陸資來台許可項目中並沒有不動產經營(租賃業許可項目中不含不動產租賃)有可能最初是以〝外資〞名義遞件申請,若以前述①②③原則,則投資人與開曼公司是否具備不動產投資相關經驗/資料、資金來源;上市公司資金?背後大股東身份、來台投資規劃。國內不動產買賣;類型:住宅、商辦?投資區域:北台灣、台北市?標的:新成屋、中古屋、都更?此案經4.5個月駁回申請。
8、延伸閱讀:上櫃企業大陸子公司回台被當「陸資」購地遭拒。
9、延伸閱讀:台北雙子星開發案 外資vs陸資對房產開發投資差異。
10、延伸閱讀:媒體報導:陸資來台迷思 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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