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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之外匯不得適用零稅率

資料更新時間:2020/06/12
  1. 補充解釋此案例:(國內)甲公司介紹(國內)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甲公司因此)雖取得(國外)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國內甲公司仲介國內乙公司,因此勞務發生地在境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甲公司不能開立invoice,需要開立二聯式發票),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2. OBU與DBU之間沒事不要做佣金收入;如果是真實的境外佣金收入也要先搞清楚稅法上的要求。
  3. 再補刀,若說海外所得670萬免稅,在此例如何解?

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並取得外匯,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不得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介紹乙公司向外國A公司進口原料,雖取得A公司支付之外匯佣金收入,惟因該勞務之使用地係在國內,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故甲公司取得之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該銷售之勞務有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倘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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