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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資料更新時間:2020/07/20
  1. 1、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於7月7日宣導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案例中甲公司以設備作價時開立發票也好銷帳,只是一般在資本項下較容易疏漏營業稅。
  2. 2、如外資(OBU)以設備作價來台新設或增資國內現有公司時,機器設備以自用新品為原則並需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核准。
  3. 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其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所稱取得代價,包括收取價金、取得貨物或勞務在內。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即移轉設備(貨物)與他人交換取得他公司股權(份),屬銷售設備(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105萬元(每股面額10元,10萬5千股),甲公司應依機器設備市場價值80萬元及取得股票時價105萬元,從高認定銷售額為100萬元〔105萬元÷(1+5%)〕,因此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設備、技術或權利抵繳認購他公司發行股權(份),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予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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