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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透過OBU購併國內公司股權先留意股權交易稅負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20/07/30

1、此篇將國內有限公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課稅函令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簽證發行規定一併整理補充,有意透過OBU購併國內公司股權時可以先規劃。

2、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屬「財產交易所得」須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3、未經簽證發行之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4、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如何簽證發行。

依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簽證規則」:第2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

謹以上海商銀「股票簽證」網頁說明之,國內多所銀行均有此項業務可以多方比較。

 

5、北區國稅局1月10日新聞稿提醒:若轉讓國內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注意轉讓的股份是否完成簽發,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出售所得應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國內個人持有國內公司股權〝會〞出現在個人財產清單資料上,因此若股權移轉很容易勾稽是否依規定納稅。

*取自網路。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經簽證發行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股份產生增益,如果轉讓的股份是屬於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出售的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3年間以每股面額10元購入未經簽證的A公司股票20萬股,107年間以每股25元出售給乙君,乙君在交割當天代徵了「證券交易稅」,甲君誤以為已經課徵「證券交易稅」就是屬於「免徵」的證券交易所得,而沒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出售的A公司股票,是未經簽證發行的股份,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交易所得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為應稅所得。該局將甲君出售股份的增益,即轉讓價格減除原始成本後餘額3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甲君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股份時,應先查明是否屬於簽證發行的股票,如果是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有交易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漏報,國稅局會追繳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佈日期:2020-01-10 更新日期: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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