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內容:
主旨:未成年人之父母無所得,而未成年人本人之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其父母如未依規定為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該未成年人之父母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說明:二、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規定,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是以所得稅法之納稅義務人包括「應申報所得稅」及「應繳納所得稅」之人。而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係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之合併申報制,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即有為其申報所得之義務,屬於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未成年人之父母縱無所得,而無應繳納之稅款,但其應合併申報之未成年子女有所得時,亦有申報之義務。(財政部87/02/19台財稅第871927162號函)
相信小孩有能力買房 國稅局要看的是這份文件
2020-08-20 21:20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由於今年物價相對平穩,漲幅未達調整門檻,財政部表示明年遺產及贈與稅、綜合所得稅、...
由於今年物價相對平穩,漲幅未達調整門檻,財政部表示明年遺產及贈與稅、綜合所得稅、所得基本稅額各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與今年相同。 本報系資料庫
很多人以為申報贈與稅,可以成為小孩(*此處所指當是成年子女、無所得或收入不及其所持有資產)的財力證明,台北國稅局官員說,實務上不是這樣的,因為父母贈與小孩之後,可以再拿回去啊,所以,國稅局要看的是「連續的資金流程」,通常會要求看小孩的存摺。
根據規定,贈與人每年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度,只要贈與總額沒有超過免稅額,是不用申報贈與稅的。除非贈與子女的是不動產或股票,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辦理過戶。
但是實務上,國稅局發現,即便免稅,每年還是有不少父母會主動辦理贈與稅的申報,想保留紀錄,未來證明子女的財力。
國稅局指出,未成年者購買豪宅的確會成為查稅的對象。未成年人通常沒有賺錢能力,哪來的錢買房,會被合理懷疑頭期款來自父母的贈與。國稅局會請納稅人說明。
怎麼說明?國稅局說,實務上,會看小孩的存摺,看買房的付款來自那裹。父母會拿出歷年贈與稅的繳稅或免稅證明,證明小孩買房的錢來自過去的贈與,而不是當下一次的贈與。
但國稅局會要求拿出小孩的存摺和父母的存摺,進行比對。確定父母的贈與有入帳,而且沒有拿回去,也確定付款的錢出自小孩的帳戶。
所以,國稅局官員說,為了證明小孩的財力,存摺要保留下來,刷滿的存摺不要丟掉,免得還要去向銀行申請,有時要向銀行查更久以前的資金流程,費時費事。還有父母會專為小孩另開帳戶,專門作為接受贈與入帳之用,這樣就不用保留太多本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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