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題探討>台灣法規、稅務

經濟部預告修正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並徵求意見

資料更新時間:2020/09/02

1、經濟部於8月21日預告修正現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並徵求意見,其中針對赴大陸地區投資技術合作部分做了新的規範。

經濟部說明:鑒於現行實務上對於技術合作之認定,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約定以股本以外之方式取得一定報酬者,惟考量如有轉讓我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予大陸地區人民者,亦有技術外流之疑慮,而有納管之必要,爰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為本辦法所規範技術合作之態樣。

此處需留意的是若以專利或技術出資(認做大陸公司股本)則此專利技術〝應〞屬於大陸公司所有,就不會有支付權利金或使用費的情況發生。延伸閱讀:以技術出資赴大陸投資應注意事項。

2、此次草案刪除以商標專用權及著作財產權技術合作部分。

3、未來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技術合作,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

條文太鬆泛難以執行又徒增困擾。譬如,國人赴大陸開立泡沫冷飲店、連鎖餐廳等有加盟、授權型態既屬於新法規範,若未來新法依條文正式上路,要怎麼申報也是大問題;台商某甲在台銷售口味特殊綠茶頗受好評,赴大陸與A公司技術合作調配出紅茶接地氣,此時技術點子是來自於某甲沒錯,但某甲在台的技術是綠茶、而大陸開發技術紅茶兩者未必全然相同,要如何規範某甲提供的技術並敘明文字…。

經濟部公告: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修正草案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經審字第1090460415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三、「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ic.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7號8樓。

(三) 電話:33435700分機734。

(四) 傳真:23964207。

(五) 電子郵件:serve@moeaic.gov.tw

部 長 王美花

【目前 手機版 資料於2013年開始,如要查看2013年以前資料請至→維詮 PC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