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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8條之1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20/10/06
  1. 金管會於9月28日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8條之1草案,此次修訂在強化會計師對客戶審查的相關要求,草案在徵求意見階段。
  2. 修正條文第七條,新增:六、於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但符合下列各目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料,並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
    1. (一) 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
    2. 包括應針對客戶可能利用交易完成後才驗證身分之情形,採取風險管控措施
    3. (二) 為避免對客戶業務之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
    4. (三) 會在合理可行之情形下儘速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
    5. 如未能在合理可行之時限內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須終止該業務關係,並應事先告知客戶。
  3. 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新增:第八條之一 會計師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會計師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2. 二、會計師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3. 三、會計師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
  4. 在對客戶確認身份的程序上愈收愈緊。

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7條、第8條之1草案。(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77號)--預告期間:2020.09.26 ~2020.11.25

2020-09-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90364577號

附件: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會計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七條、第八條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五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60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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